裁判文书详情

单学良、吴**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单学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单学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2日晚上,艾*纯(另案处理)和刘**(绰号“太监”,另案处理)开一部黑色丰田凯**轿车去刘*波家,途中被一辆一直尾随的黑色丰田汉兰达车撞击,导致凯**副驾驶一侧的车门及保险杠损坏。艾*纯便打电话告诉被告人吴**、刘*剑(另案处理),并要吴**、刘*剑准备好人员,刘*剑就叫住在锦都宾馆的被告人单学良、艾*发、邓**、刘*杰(三人均另案处理)、黄**(绰号“水牛”,另案处理)、罗**(绰号“佳子”,另案处理)一起去与艾*纯汇合。吴**就带房间内的吴某晗和谢*建(外号胖子)一起去锦都宾馆与其他人汇合。刘*剑打电话给张*红(另案处理)说此事,艾*发打电话叫罗*超到锦都宾馆。张*红叫了洪**、“陈**”(另案处理)、“丰盛”(另案处理)一起开一辆有丰田标志的白色大型面包车去锦都宾馆接了被告人吴**、艾*发、罗*超、刘*杰、刘*强(绰号“大光”,另案处理)等人,车上准备了一些刀具,随后由刘*强开车,路上,罗*超在刘*剑奶奶家拿了几把关*刀(钢管焊接的柴刀)上车。刘*剑和邓**、黄**、单学良、罗**从锦都宾馆开一辆丰田睿智车在东门熊村与艾*纯、张*红等人见面并商议去街上搜那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在七星大酒店旁边,发现涂某涛(绰号“疤里”)开的黑色汉兰达可疑,两辆车就将涂某涛的汉兰达前后堵住,张*红、罗*超等人拿着刀下车质问涂某涛,涂某涛见状怕吃亏,趁机加速开车逃跑,将堵住车前的凯**撞开。由于凯**车被撞坏,吴**驾驶一辆现代车带着艾*纯、刘**等人到了东**委会。张*红、罗*超、刘**、艾*纯等人在东**委会谢家村博爱幼儿园旁时,发现一辆灰色的宝马(车牌是赣CK1517)和一辆奇瑞车很可疑,单学良、邓**等人就拿刀追砍奇瑞轿车,没砍到。吴**、罗*超、刘*杰等人拿刀追砍宝马车,宝马车躲避时右侧撞在墙上去了,左侧撞在现代车上。经高安市**证中心鉴定,宝马车被损坏的价值为105710元。

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吴**、单学良伙同他人故意毁损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单学良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节,属累犯。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单学良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晚上,艾*纯(另案处理)和刘**(绰号“太监”,另案处理)开一部黑色丰田凯**轿车去刘*波家,途中被一辆一直尾随的黑色丰田汉兰达车撞击,导致凯**副驾驶一侧的车门及保险杠损坏。艾*纯便打电话告诉被告人吴**、刘*剑(另案处理),并要吴**、刘*剑准备好人员,刘*剑就叫住在锦都宾馆的被告人单学良、艾*发、邓**、刘*杰(三人均另案处理)、黄**(绰号“水牛”,另案处理)、罗**(绰号“佳子”,另案处理)一起去与艾*纯汇合。吴**就带房间内的吴某晗和谢*建(外号胖子)一起去锦都宾馆与其他人汇合。刘*剑打电话给张*红(另案处理)说此事,艾*发打电话叫罗*超到锦都宾馆。张*红叫了洪**、“陈**”(另案处理)、“丰盛”(另案处理)一起开一辆有丰田标志的白色大型面包车去锦都宾馆接了被告人吴**、艾*发、罗*超、刘*杰、刘*强(绰号“大光”,另案处理)等人,车上准备了一些刀具,随后由刘*强开车,路上,罗*超在刘*剑奶奶家拿了几把关*刀(钢管焊接的柴刀)上车。刘*剑和邓**、黄**、单学良、罗**从锦都宾馆开一辆丰田睿智车在东门熊村与艾*纯、张*红等人见面并商议去街上搜那辆黑色丰田汉兰达,在七星大酒店旁边,发现涂某涛(绰号“疤里”)开的黑色汉兰达可疑,两辆车就将涂某涛的汉兰达前后堵住,张*红、罗*超等人拿着刀下车质问涂某涛,涂某涛见状怕吃亏,趁机加速开车逃跑,将堵住车前的凯**撞开。由于凯**车被撞坏,吴**驾驶一辆现代车带着艾*纯、刘**等人到了东**委会。张*红、罗*超、刘**、艾*纯等人在东**委会谢家村博爱幼儿园旁时,发现一辆灰色的宝马(车牌是赣CK1517)和一辆奇瑞车很可疑,单学良、邓**等人就拿刀追砍奇瑞轿车,没砍到。吴**、罗*超、刘*杰等人拿刀追砍宝马车,宝马车躲避时右侧撞在墙上去了,左侧撞在现代车上。经高安市**证中心鉴定,宝马车被损坏的价值为10571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单**等人赔偿了被害人况*亮损失共计120000元,被害人况*亮对被告人吴**、单**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loz1loz被告人吴*能供述,供认了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他接到艾*纯电话说有人追着艾*纯车子撞,要他带人到锦都宾馆集合,于是他就和同在一起的吴某晗、谢*建一起到了锦都宾馆,洪*民开了一辆白色的金杯面包车带着张**、罗*超等六七个人,他和吴某晗、谢*建也上了面包车,大光、艾*发等人也上了车,然后开车一直去杭桥与艾*纯汇合,艾*纯提议去街上搜那辆撞艾*纯车的汉兰达小车,搜到就打。然后他和艾*发就坐了艾*纯的凯美瑞车一起去搜汉兰达,在路上碰到刘**、邓**、森头、佳子、水牛在等他们,刘**一伙上车后,他们就往街上走,在七星大酒店看到巴*的汉兰达车的前面保险杠坏了,就怀疑是巴*撞了艾*纯,他们这边的人就拿着刀要巴*下车,结果巴*突然开车逃跑了,将凯美瑞车驾驶室车门撞坏了,他们就赶紧去追巴*,因凯美瑞车坏了,他就在晶品宾馆找人借了一辆北京现代,当时张**带人没追上巴*,就在路边等,他开车带着艾*纯、刘**等人一起过去跟张**汇合,然后他就跟着白色面包车后面,但一直没找到要搜的车,在博爱幼儿园那里准备散伙的时候,看到对面开来两辆车,一辆是宝马,另一辆是银灰色的轿车,这辆银灰色的车见到他们就调头跑,宝马车也准备调头,结果后面有一棵树,倒不了,他们就怀疑这两辆车是对方的车,就拿着刀追这两辆车,宝马车就往前开,结果他的现代车停在马路中间,宝马车过不去,宝马车的左边就撞到北京现代车上去了,右边撞到墙上去了,罗*超和洪*民就用刀朝宝马车子乱砍,他也拿着刀准备砍宝马时,看见开车的是廖*,他就用刀指着廖*要廖*下来,张**就问廖*是不是廖*开车撞艾*纯,廖*不承认,这时艾*纯就叫他们走,他们就散了的事实。

loz2loz被告人单学良供述,供认了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刘**、邓**、罗**、罗*等人在锦都宾馆6楼玩,艾*纯打电话给刘**,说有一部汉兰达车跟在后面,要他们去东**厂看一下,刘**就转述了艾*纯的话,并说张*红会开车来接,过了一会,刘**和张*红开了一部白色面包车来了,他们就上了这车,车上已经有五、六个崽哩,七、八把刀,刘**开车,与刘*涛开的丰田车汇合后就开车一起去街上找汉兰达车,开到七星宾馆看到一辆汉兰达车有擦痕,刘*涛开的丰田拦在这汉兰达前面,白色面包车就拦在汉兰达后面,刘*涛车上的四、五个崽哩就拿着钢管焊接的柴刀要汉兰达车上的人下来,汉兰达车突然撞向刘*涛的车门开走了,因车门被撞烂,刘*涛就换了一辆黑色现代车,在东**厂见到艾*纯后他们还搜了一会,但没搜到,就又返回东**厂。过了不久,廖*龙开一辆灰色的宝马过来了,后面还有一辆奇瑞车,他们车上的人就都下来了,手里拿着柴刀,奇瑞车调头跑了,宝马车撞到墙上停下了,他们这边人就拿柴刀砍宝马车,砍了一、二分钟,廖*龙从车上下来,问过后才知道误会了,双方就散了的事实。

loz3loz同案人艾*纯供述,供认了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涛开着一辆凯美瑞轿车带着他从高安锦都宾馆出来去刘*波家,有人开着一辆黑色汉兰达车追砍他们,刘*涛在开车,他在车上打电话叫人,他们将车子开到了杭桥艾村,后张**、刘*剑等人开车赶了过来,商量去搜那辆汉兰达车,在七星宾馆门口发现“疤里”开的汉兰达车,他们一起的人要砍汉兰达车,“疤里”开车跑走了,后来他们发现一辆迈腾小车可疑,就一直追到下连山那里。在东门小学旁去艾村路口的小店处从高安方向来了两辆小车,他们这边的人砍了其中的一辆小车,“廖仔”坐在这辆车里的事实。

loz4loz同案人张*红供述,供认了2014年2月10多号的一天晚上,因艾*纯和刘某涛被人追砍,打电话要他和刘某剑等人过去,后他们用刀砍了“廖*”开的一辆宝马车的事实。

loz5loz同案人刘*杰供述,供认了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因有人开车追砍艾*纯,他和张**等人与艾*纯、刘*涛会合后就搜对方的汉兰达车,后他们在博爱幼儿园旁边用刀砍了一辆宝马车,“廖仔”坐在这辆车里的事实。

loz6loz同案人罗某超供述,供认了2014年2月12日晚上他和张**、艾**、刘**等人在东门博爱幼儿园旁边用刀砍烂了“廖*”开的一辆宝马车的事实。

loz7loz同案人洪某民供述,供认了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张**、艾**等人在东门一个幼儿园旁边用刀砍烂了一辆宝马车,“廖仔”坐在这辆宝马车里的事实。

loz8loz同案人邓*飞供述,供认了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他和刘**、罗**、“森头”等人在东门谢家村的马路边用刀砍了一辆宝马车,开车的是廖*的事实。

loz9loz同案人刘*剑供述,供认了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他接到艾*纯电话,说被一辆丰田汉兰达追砍,要他快过去,他就打电话要罗*超过来,罗*超正好在张*红车上,但因艾*纯催的急,张**就先开车过去了,他就开一朋友的车和邓*飞去了,后来在东门谢村的马路上用刀砍了廖仔开的一辆灰色宝刀车。

loz10loz同案人艾*发供述,供认了2014年2月12日晚上11点多钟他正在锦都宾馆玩,听到说艾*纯被人追砍,就打电话叫了罗*超来,然后和大光、鸡子一起下楼,罗*超来时带了吴*等人,张*红开车在杭桥大队部见到艾*纯,后搜了一下,没搜到要找的车,在东门博爱幼儿园边用刀砍了廖仔开的一辆宝马车的事实。

loz11loz被害人廖**的陈述,陈述了2014年2月12日晚上他开着况*亮的赣CK1517宝马车在东**委会的博爱幼儿园旁边被人拦了下来,对方的人将宝马车的车身及车窗用刀砍烂了的事实。

loz12loz被害人况某亮的陈述,陈述了2014年2月12日晚上廖**借用他的赣CK1517宝马车途经东门村委会博爱幼儿园旁边时被人拦下来,对方的人将宝马车砍烂了的事实。

loz13loz证人廖**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2月12日晚上廖**开着借来的一辆宝马车在东**委会的博爱幼儿园旁边被人拦了下来,对方的人将宝马车的车身及车窗用刀砍烂了的事实。

loz14loz证人涂某涛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2月12日晚上,他驾驶一辆汉兰达车在七星宾馆楼下等人时,刘**、张**等人开车堵住他的车,刘**说刚才被一辆汉兰达车追撞,是不是他开的这辆汉兰达车,他说不可能,他怕吃亏,趁机加油门开车跑走了,逃跑的时候撞到了刘**他们的车子的事实。

loz15loz高安市**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4)24号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赣CK1517宝马小轿车的损失价格为105710元的事实。

loz16loz况*亮出具的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吴**、单**等人赔偿了被害人况*亮损失共计120000元,被害人况*亮对被告人吴**、单**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

loz17loz高安市人民法院(2012)高刑初字第261号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单学良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事实。

loz18loz同案犯艾*纯等的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吴**、单学良参与了毁坏财物的事实。

loz19loz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系抓获归案的事实。

loz20loz身份信息,证实了二被告人的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学良、吴**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单学良、吴**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单学良、吴**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的损失给予了赔偿,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单学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单学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单学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

2、被告人吴*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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