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受害人罗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2日17时许,高安市瑞州街办西门**家村罗*平、敖*龙夫妇与同村的敖*国、杨**夫妇因琐事发生纠纷打架。敖*国的儿子敖*强(已另案处理)得知后赶回家中,并打电话约了被告人熊某某等亲朋过来。罗*平向城**出所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敖*强一方坚决要求敖*龙出来协商解决,但敖*龙始终未出现,派出所民警一直在做双方的劝解工作。当晚19时许,敖*强提出去打罗*平、敖*龙经营的瑞丰饭店里的东西,以此逼迫敖*龙出来。之后敖*强、敖*细、熊某某三人不顾民警的劝阻,到罗*平家,用木棍对一楼的瑞丰饭店进行打砸,将门窗、桌椅、大小菜品展示柜、消毒柜等物品毁坏。经鉴定,所毁坏物品损失价值为6378元。

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某某在庭审中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17时许,高安市瑞州街办西门**家村罗*平、敖*龙夫妇与同村的敖*国、杨**夫妇因琐事发生纠纷打架。敖*国的儿子敖*强(已另案处理)得知后赶回家中,并打电话约了被告人熊某某等亲戚过来。罗*平向高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敖*强一方坚决要求敖*龙出来协商解决,但敖*龙始终未出现,派出所民警一直在做双方的劝解工作。当晚7时许,敖*强提出去打罗*平、敖*龙经营的瑞丰饭店里的东西,以此逼迫敖*龙出来。敖*强拿了一根木棍将罗*平家一楼瑞丰饭店大门玻璃砸烂一块,派出所民警上前制止并将其劝开。几分钟后,敖*强带头拿木棍到瑞丰饭店进行打砸,敖*细(已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熊某某也跟着进入饭店进行打砸,将瑞丰饭店的大门玻璃、1号包厢窗户玻璃一块、1号和2号包厢内大圆桌各一张、大厅内小圆桌面一张、大厅收银台、大、小菜品展示柜玻璃、消毒柜柜门玻璃等物品毁坏。后被派出所民警制止。

当晚9时许,敖*强见敖*龙还没出现,便打电话叫来“涛崽”等人来到瑞丰饭店,用棍子将瑞丰饭店大门上面的玻璃打烂,用凳子砸烂了大、小展示柜的玻璃和收银台后面的酒水展示柜,将消毒柜推倒在地,将桌子、碗盘打烂。

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所参与损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为人民币3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2013年11月22日,他表哥敖*强打电话给他,说他大娘被她家隔壁瑞丰饭店的人打伤了,要他去看一下。他就去了。当时他大娘杨**还躺在家里小卖部旁边地上,他打了120,还打了110报警。他和敖*强、敖*细等人去瑞丰饭店交涉,要那个打人的人出来。后民警出警,也做饭店这边工作,要那个打人的人出来。但那个男子始终没有出现。僵持了一个小时,敖*强忍不住拿饭店的凳子砸东西,敖*细也跟着打。敖*强用凳子砸了柜台,砸了大厅里的菜品展示柜柜门的玻璃,砸了饭店大门玻璃。他在地上捡了根棍子,但一直都没有用棍子打东西。敖*强用东西砸了一楼楼梯口的不锈钢扶手。后在民警及他姨父、西**委会干部的劝阻下,他们停手离开了。

2、同案人敖*强的供述,2013年11月22日下午得知其母亲被打,他就打电话给他家亲戚。他家亲戚陆续到他家里来了。**出所接到报警也来做调解工作。他们要求敖*龙出来处理,但敖*龙一直不出来。他和弟弟敖*细、熊某某便到罗*平家的瑞丰饭店,他用木棍将饭店的玻璃、大门右边包厢的窗户玻璃、二只展示柜的柜门玻璃打烂,敖*细、熊某某将大厅里一张桌子掀翻了。到晚上9时许他看到敖*龙还没出现,他又叫人到了瑞丰饭店,打砸了饭店内的东西。他将瑞丰饭店铝合金大门上面的玻璃打烂,用店内的方木凳砸了展示柜,将消毒柜推倒在地,用凳子砸了收银台后面的酒水展示柜。第二天,他和敖*刚、敖*细再次到了瑞丰饭店,将敖*龙家的摩托车、水池等物损坏。

3、同案人敖*细的供述,2013年11月22日他们要求敖*龙出来解决问题,但他一直未出现。他哥哥敖*强拿了棍子打了瑞丰饭店的玻璃门,他和熊某某也跟着打。他打烂了饭店内那只放菜的展示柜的玻璃门子,掀翻了大厅里一张桌子。敖*强、熊某某打了什么他不清楚。饭店大门是最开始敖*强打烂的。派出所民警将他们制止住。第二天上午,他们又去打了瑞丰饭店的东西。

4、被害人罗**的陈述,2013年11月22日晚上6点多,他们和敖*国一家打完架后半小时,敖*国这边陆续来了好多亲戚朋友。他们到她店里打敖*龙,并要她交出敖*龙来。后敖*强拿根三角铁将她酒店玻璃门打烂,后冲到里面打,二个她不认识的后生也拿棍子跟进去打。打完后她进去看,酒店大门玻璃全被砸烂,1号包厢窗户防盗网的一处被砸得变形,玻璃烂了一块。这些是敖*强打的。1号、2号包厢内的圆桌桌子、椅子损坏。大厅一张桌子被掀翻。收银台柜面中间被打烂了一块,消毒柜的门子玻璃被打烂,一只放样品菜的展示柜上的玻璃被打烂了二块。后来饭店还被对方砸了二次。

5、高安市公安局城**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说明,证实了2013年11月22日17时50分许,城**出所接到罗**报警后,值班民警赶到敖家村,在了解情况后,一直做双方的工作。期间敖*强突然拿了根木棍将罗**家一楼瑞丰饭店大门玻璃砸烂一块。出警民警上前制止。几分钟后,敖*强拿木棍带头去砸瑞丰饭店大门玻璃,敖*细和另一名带眼镜的男青年拿棍子到瑞丰饭店内打砸。瑞丰饭店大门玻璃全部毁坏,1号包厢窗户玻璃毁坏一块,内面圆桌损坏。2号包厢圆桌被掀翻。大厅内一张桌子被掀翻,大小两个菜品展示柜以及一只消毒柜的柜门玻璃毁坏,收银台被砸缺一块。

6、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上述事实。

7、宜春市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宜市价鉴(2014)鉴字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毁坏物品清单,证实了瑞丰饭店被损毁财物的价值。其中,玻璃、楼梯扶手、桌面、木椅等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248元。1.8m展示柜价值人民币2550元,小展示柜价值人民币1131元,消毒柜价值人民币449元。

8、证人龙*花证实瑞丰饭店2013年2月在她们店买了一台1.8米的菜品展示柜(又叫点菜柜)和一只消毒柜。点菜柜烂了玻璃可以换,可继续使用,但要到厂家拿玻璃。消毒柜的柜门玻璃坏了的话就没得修,要换新柜子。证人幸某林证实瑞丰饭店2012年10月份在他店里买过一台长岭牌点菜柜,这种点菜柜的柜门玻璃破碎的话,半年之内可以找得到玻璃更换,如果超过半年,厂家更新换代了,这种型号的点采柜不再生产,整个柜机就报废了。

另有证人敖某国、罗**、冷*南、刘**等人的证言、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参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罪名不当,不予支持。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且本案系因邻里纠纷激化引发,可对被告人熊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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