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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总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u0026times;总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u0026times;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初至2015年2月5日期间,被告人周u0026times;总持刀多次在赣县u0026times;u0026times;镇u0026times;u0026times;村u0026times;u0026times;组周u0026times;伟的果园内将脐橙树200余棵折断,并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柴刀,将果园灌溉使用的多处水管砍断和砍破,经物价鉴定,损失为11059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u0026times;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u0026times;总的供述,被害人周u0026times;伟的陈述,证人周u0026times;贵、周u0026times;林、黄u0026times;滨、钟u0026times;清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u0026times;总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0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u0026times;总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u0026times;总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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