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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购置油漆、墨水后,至*某某负责的章丘市千禧龙大酒店附近的某部队南办公楼二楼处,持抹布对数面墙面进行随意涂抹、写字,致墙面污损800平方米,返工恢复墙面1100平方米,墙面辊漆2400平方米、地面清理900平方米。经章丘市**中心鉴定,上述墙面被破坏造成损失价值24260元。

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山东省肥城市新城办事处金禾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案发现场照片、调解协议、收到条、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张**、张**、张**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考虑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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