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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村后邻杜**家门口,因琐事与杜**之子杜**等人发生争执后,张某某回到自家房顶上,用砖将杜**女友刘某某的雪佛兰轿车的后挡风玻璃、车顶、右上边梁及后盖砸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5225元。

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系自首。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现金52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杜**、孙某某的证言,被砸车辆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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