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与的同事隗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被告人李**赶到隗某某所在的曹*供电所客户服务室,上前抓住隗某某的脖子理论,被同事拉开后隗某某趁机逃跑,被告人李**遂对供电所客户服务室、配电组、办公楼门厅内的物品进行打砸,损毁供电所内的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电视机、文件柜、空调、宣传架及铝合金门玻璃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告人李**损毁的上述物品造成损失价值共计5886元。

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到条、谅解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隗某某、马某某、卢某某、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考虑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