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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王*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王*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晚,被告人王**、王*乙酒后预谋用弹弓打汽车玻璃,在章丘市明水城区内共实施作案六起,故意毁坏他人车辆、店面门玻璃,价值共计171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9月17日晚,被告人王**、王*乙在章**水小学西侧胡同口将李**的车牌号为鲁C2S762的黑色比亚迪F6汽车车玻璃砸坏,价值320元。

2.2014年9月17日晚,被告人王**、王*乙在章丘市明水汇泉路华莱士快餐店门口,用弹弓将店面门玻璃砸坏,价值300元。

3.2014年9月17日晚,被告人王**、王*乙在章**医医院门口附近,将李*乙低速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U298L的吉利帝豪轿车玻璃砸坏,价值260元。

4.2014年9月17日晚,被告人王**、王*乙在章丘市秀水大街与铁道北路交叉路口时,将正在执行巡逻任务的鲁A3533警车车玻璃砸坏,价值185元。

5.2014年9月17日晚,被告人王**、王*乙在章丘市明四小区,将冯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鲁A817DK海马S7轿车车玻璃砸坏,价值350元。

6.2014年9月17日晚,被告人王**、王*乙在章丘市明四小区,将彭某某停放在明四回迁小区4号楼前的车牌号为鲁AFH861的别克凯越轿车车玻璃砸坏,价值300元。

2014年10月8日,章丘市**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明**办事处香港街金色童年门口将被告人王*乙抓获、在明**办事处小*乌门口将被告人王*甲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王**将赔偿款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王*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李**、李**、冯某某、彭某某的证言,报案记录、抓获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品价值鉴定意见书、出警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已将赔偿款全部退缴,对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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