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公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被告人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22时至23时许,被告人万*在其妻之朋友荆*所居住的烟台市芝罘区南沟街16号楼楼下,因寻找其妻未果,为泄私愤,遂持砖头将荆*停放在楼下的鲁F号雪铁龙轿车砸毁,损失价值人民币6690元。其后,被告人万*持砖头砸荆*家窗户时,砖头掉落,将连某停放在楼下的鲁Y号欧**轿车砸损,损失价值人民币5430元,两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2120元。案发后,被告人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万*的供述,被害人荆*、连*的陈述,证人王*的证言,烟芝价鉴字(2014)173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协议书及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万*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