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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未检刑诉(2014)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5日20时45分,被告人林*甲因家庭矛盾与父亲林*乙发生争吵,后林*甲驾驶自家的收割机车将其姐姐林*丙盖在父亲承包地里的房屋撞损,同时收割机也被撞损。2014年7月5日,莱州**证中心鉴定被损房屋设施价格为14138元,被损佳联联合收割机鉴定价格为15300元。

本案由林*丙报案至莱州市公安局,被告人林*甲于2014年8月26日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分别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林**对起诉书指控其毁财的事实无辩解,但认为鉴定的损失过高,实际修复费用4700余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20时45分,被告人林*甲因家庭矛盾与父亲林*乙发生争吵,林*甲气急之下驾驶自家的收割机车将其姐姐林*丙盖在家庭承包地里的房屋(种植蘑菇、养羊用,未住人)撞损,同时收割机也被撞损。2014年7月5日,莱州**证中心鉴定被损房屋设施价格为14138元,被损佳联联合收割机鉴定价格为15300元。本案由林*丙于案发当晚报案至莱州市公安局,2014年8月11日,本案经程*派出所调解无效,于8月15日转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林*甲于2014年8月26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林*甲和父亲林*乙已将毁损房屋修复,林*乙、林*丙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莱州市公安局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说明,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归案情况。

(2)林**、林**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因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二人对林*甲谅解。

(3)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情况各一份,证明被告人林**,的自然身份情况、无违法犯罪前科。

2、证人证言

(1)证人林*乙证实,案发当晚,其与儿子林*甲发生争执,林*甲称给他买的两辆车借给女儿林*丙使用时损坏,二人发生争吵,林*甲要求分家,又说其偏向林*丙,然后就开着收割机车将林*丙刚盖好的房子撞倒了。并证实女儿林*丙婚后住娘家,其帮助女儿盖房子,林*甲不满,收割机是家里买的,登记在林*甲名下,房屋已在其帮助下修复,不再追究林*甲的刑事责任。

(2)证人于某某证实,林*甲以为父亲林*乙偏向林*丙,父子二人发生争吵,林*甲恼怒将女儿林*丙的房子推倒,当时书记刘某某在场。

(3)证人刘某某证实,林*乙和儿子林*甲常争吵,案发当晚,林*甲打电话叫其过去,到场后发现林*甲正开着收割机车撞林*丙的房子,房子建在林*乙的承包地里,林*丙盖房未经村委同意。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林**陈述,其已婚但在前王门村父母家住,正在父亲房子东侧盖房子,2014年6月15日20时许,父亲和弟弟林*甲发生争吵,林*甲不叫林**在家住,后林*甲开收割机车将正在建筑中的房屋推倒,并证实房子的损失状况及建房用于种植蘑菇、养殖羊等,因系姐弟关系,房子已修复,不再追究林*甲的法律责任。

4、鉴定意见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明被毁损物品的价值。

5、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附照片,证实被损财物的数量及状况。

6、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林**的供述,该因为父亲林*乙偏向出嫁的姐姐林*丙,与父母没有分家,她在自家承包地里盖房子未经其同意,当晚与父亲发生争吵,父亲说已经盖起了,有能耐就拆了去,其一生气,便开着家里的收割机将房子院墙、街门及房屋撞坏,其已参与和父亲一起修复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甲因家庭内部矛盾,故意毁坏财物,

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甲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本案被害人系家庭成员,被告人林*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房屋已修复,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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