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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东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奎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援东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5日被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现有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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