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龙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潍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子龙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20日起。2010年9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12月29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4月29日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2月15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于2015年2月获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7月获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准予减刑一年(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