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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30日减刑一年,刑期变更为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获得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4月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该犯系累犯,减刑时从严掌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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