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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香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因补充侦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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