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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李**、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以上被告人周某某、李**、王某某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均于2014年7月5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一审请求情况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李**、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李**、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河南省**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司)与郏县广**民委员会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并按协议规定支付了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费用。之后,该公司在其征用的土地四周建起了铁皮围墙。2014年5月29日下午17时许,豫**司工作人员陈**等人驾驶收割机对其所征土地内成熟的小麦进行收割时,被杨庄村部分村民阻拦,豫**司的工作人员被迫停止收割小麦。后被告人周某某、李**、王某某将豫**司西边所建铁皮彩钢瓦围墙强行推倒损毁。经郏**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彩钢瓦价值6016元人民币。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将其所损毁财物折价款全部退赔,并发还豫**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李**、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李**、黄某某、韩某某、孔某某、王**、李**、杨*毛、林**、王**、王**等人的证言,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郏县**中心出具的郏价认鉴字(2014)第03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城乡建设用地实施规划文件,豫**司征地协议书,证明,收款条,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王某某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李**、王某某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李**、王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外,又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诸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对其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被告人周某某、李**、王某某的罚金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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