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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3)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顿**、代检察员任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富康路“老丹杂碎店”门口和宋**发生争执后到敬业小区车棚门岗,找宋**的父亲宋**理论,后发生争执,张某某用铁锤将宋**摆放在门岗内的三台自动麻将机砸坏,经鉴定,张某某所砸坏的三台自动麻将机总价值为7442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报案材料、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证人宋**、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宋**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富康路“老丹杂碎店”门口和宋**发生争执后到敬业小区车棚门岗,找宋**的父亲宋**理论,后发生争执,张某某用铁锤将宋**摆放在门岗内的三台自动麻将机砸坏,经鉴定,张某某所砸坏的三台自动麻将机总价值为7442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的陈述,证人宋**等人的证言,焦**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接处警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焦作市**证中心出具的山阳证鉴(2013)06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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