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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扳手、螺丝刀窜至广珠铁路杜*东侧中继站,将挂在西侧墙上正在运转的三台依米康SCW12型空调的外壳打开,盗走外机与内机连接的铜管,导致三台空调的3P大金压缩机、风机、70550蒸发器和SDMIU电路板均被毁坏。经鉴定,三台被毁坏的依米康牌空调机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0,950元。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提出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扳手、螺丝刀窜至广珠铁路K105+867M杜*中继站,将挂在西侧墙上正在运转的三台依米康牌SCW12型空调机的外壳打开,盗走外机与室内机连接的铜管,导致三台空调机内的大金牌3PJT90BCBY1L型压缩机、风机、70550蒸发器和SDMIU型电路板均被毁坏。经鉴定,大金牌3PJT90BCBY1L型压缩机三台共价值人民币4,740元、风机三台共价值人民币780元、70550蒸发器三台价值人民币2,370元、SDMIU型电路板三块共价值人民币1,020元、铜管9米共价值人民币540元及人工费用人民币1,500元。三台被毁坏的依米康牌空调机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0,95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其为广珠**任公司技术部员工。2015年3月12日9时许其单位接中铁十二局维管车间报告在广珠铁路K105+867M杜*中继站西侧的三台空调机的铜管被盗,其赶至现场,看见由北往南的三台空调机外壳被撬开,连接室内机的铜管被盗,三台空调机的压缩机等部件均被毁坏,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于是报警。

2、江门**出所民警陈*、林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12日11时许,其所接广珠**任公司报称,在广珠铁路杜阮段东侧中继站西侧由北往南方向的三台空调机外机与内机连接的铜管被盗,压缩机等配件损坏,导致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通过现场提取的指纹比对与龙某某相匹配,2015年4月8日1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兴宏网吧将嫌疑人龙某某抓获。

3、广州**公司广州通信段江门南通信筹备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受广珠**任公司委托,负责广珠铁路线的空调日常维护和管理。广珠铁路K105+867M杜*中继站被毁坏的三台依米康空调机,经其单位会同新会友兴家电维修中心到现场进行定损,发现因三台空调机均是24小时带电作业,在带电情况下铜管被盗,均造成电路短路,导致三台空调机的压缩机等部件被毁坏,这些部件无法修复,只能全部更换。

4、江门市**维修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受广州通信段江门南通信筹备组委托并与筹备组的人员一起到广珠铁路杜*中继站对被毁坏的三台依米康空调机进行定损,发现三台空调机的铜管被盗,三台空调机的压缩机、电路板、风机、蒸发器等部件均被毁坏。

5、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所毁坏的三台空调机照片材料。

6、江门市**证中心出具的蓬江价认(2015)10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大金牌3PJT90BCBY1L型压缩机三台共价值人民币4,740元、风机三台共价值人民币780元、70550蒸发器三台价值人民币2,370元、SDMIU型电路板三块共价值人民币1,020元、铜管9米共价值人民币540元及人工费用人民币1,500元。鉴定员吕某某、苏某某。

7、广**公安处出具的(广铁)公(刑)勘(2015)0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镇广珠铁路K105+867M杜*中继站,其西侧外墙的三台依米康牌空调机箱铜管被剪断,在由北至南第三台空调机箱盖板外侧发现并拍照提取二枚手印。

8、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铁)公(刑)鉴(痕)字(2015)04号手印鉴定书,证明中继站西侧外墙由北至南第三台空调机箱盖板外侧拍照提取的手印与龙某某右手拇指指印样本均是同一人所留。痕迹检验工程师王某某、何某某。

9、被告人的供述,2015年2月25日22时许,其携带扳手、螺丝刀来到江门市新会区杜阮镇的广珠铁路中继站,偷了挂在墙上的三台空调机外挂机的铜管六根,次日其将铜管卖给了一个流动收购废品的人,卖得的钱用完了,扳手、螺丝刀丢到杜阮镇公路旁的河里了。

10、江门**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铁路中继站三台空调机的铜管,导致三台空调机被毁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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