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5年3月6日英检刑诉字(2015)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曾**和曾**(已被判刑)、朱**(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在英德市浛洸镇洭洲居委会新市场良友游戏机室娱乐期间,因曾**要求店员蓝某园免费为其充值游戏分数未果,便使用凳子等物对店内的游戏机进行打砸。同在该店内游艺的“爆坚”(在逃,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等人见状便纠集多名人员欲教训曾**,随即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斗,曾**伙同曾**、朱**等人用铁棍等将“爆坚”等人打跑后,又用铁棍等工具对“爆坚”等人驾驶的面包车、摩托车以及良友游戏机室的游戏机进行打砸,毁坏了该游戏机室的22台游戏机,并砸坏了“爆坚”等人驾驶的面包车车门和车窗玻璃以及3辆摩托车。经英德**证中心鉴定,被打砸的22台游戏机损失价值人民币9971元;被打砸的3辆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905元;被砸的面包车损失价值人民币7840元;合计损失价值人民币1871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被害人的报警材料,有证人陈**、曾**、林*东、蓝*娴、曾**等人的证言;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抓获经过、英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英德**证中心关于被毁坏财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晓*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归案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晓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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