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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4)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陈**乘坐海**公司从北京飞往南宁的HU7157航班,在飞行途中,被告人陈**用自己的手机砸向其前排座椅背后的两块泰雷兹牌8.9英寸SVDU-IIWSB型智能娱乐系统电子显示屏(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4356元),致使两块显示屏破裂无法使用。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陈**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甲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没有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2、陈*甲文化水平低,吸毒后精神焦虑不能很好控制自己的情绪。并当庭提交了广**医院门诊病历、广**科医院出院记录、广**民医院出院记录证明被告人陈*甲有焦虑症。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陈*甲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陈**乘坐海**公司从北京飞往南宁的HU7157航班,在飞行途中,被告人陈**用自己的手机砸向其前排座椅背后的两块泰雷兹牌8.9英寸SVDU-IIWSB型智能娱乐系统电子显示屏,致使两块显示屏破裂无法使用。经鉴定,两块损坏的泰雷兹牌8.9英寸SVDU-IIWSB型智能娱乐系统电子显示屏案发时共价值人民币74356元。被告人陈**下飞机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南宁**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宁**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海南**限公司证明材料、机上案(事)件移交单、报案书、被损坏客舱智能显示器价格的重新说明,飞机安全员纳*写的事件经过,泰雷兹**)有限公司关于泰雷兹产品价值说明,证人陈*乙、常*、田*、邓*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损坏显示屏照片,扣押清单,被扣物品照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登机牌,户籍证明,被告人陈*甲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海南**限公司与被告人陈*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海南**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该款已全部交至本院。被害人海南**限公司对被告人陈*甲进行了谅解。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743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被害人海南**限公司与被告人陈**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陈**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陈**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患有焦虑病症,但这不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陈*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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