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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6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6日入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内虽有违规扣分,经教育后仍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法》严格要求自己并加以改正,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学习勤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7.6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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