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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闽明检公刑诉(201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刑事案件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及其辩护人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1日6时许,被告人童**在明溪县雪峰镇解放路81号门口与人聊天,被害人黄某某因琐事来找前女友童**,双方发生争吵,被害人黄某某先用拳头击打被告人童**的头部,被告人童**随即用手电筒打击被害人黄某某面部,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经明溪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属轻伤,被告人童**的伤情经明溪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属轻微伤。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童**与被害人黄某某自原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黄*甲、赖某某、黄*乙、叶某某的证言、手电筒照片、到案经过材料、明溪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谅解书、和解协议、悔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童**的庭审供述及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防卫过当且有自首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他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童冬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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