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林*、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将乐县水南镇航华大厦楼下的“兰州拉面”店门口遇见谢某某,谢某某对章某某说该店拉面内的牛肉放得太少,章某某随后就将该店门口摆放的广告牌踢倒。被害人马*甲走出店门口查看,章某某用拳头打了马*甲几拳,并捡起地上的砖块扔向马*甲,马*甲之子马*乙见状赶至店门口,章某某又捡起砖块扔向马*乙,造成马*甲脸部多处骨折,马*乙头部受伤,经鉴定,马*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马*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到将乐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章某某、谢某某赔偿马*甲、马*乙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20000元,取得马*甲、马*乙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谅解书、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人马某乙、牟某某、谢某某、吴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两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章某某用砖块将马*乙头部砸伤,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案发后,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章某某赔偿马*甲及马*乙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被告人章某某所具有的处罚情节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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