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廖**、廖**、黄**申请执行李**、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告人李**,男,40岁,原住福建省泰宁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现在监狱服刑。

被告人沈**,女,59岁,原住福建省泰宁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罗**、廖**、廖**、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人罗**、廖**、廖**、黄**根据泰**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泰**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款346353.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沈**送达执行通知书。经上网查询,被执行人李**、沈**无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李**、沈**因犯故意伤害罪正在监狱服刑,执行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尚需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罗**、廖**、廖**、黄**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沈**其他财产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泰宁县人民法院(2013)泰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罗**、廖**、廖**、黄**的债权赔偿款346353.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如申请执行人罗**、廖**、廖**、黄**发现被执行人李**、沈**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