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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及其辩护人纪东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季某某驾驶小汽车搭载被害人傅某某至石狮市镇中路靠近兴进豪园小区公路边时,因琐事与傅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傅某某下车后,被告人季某某追至镇中路华侨中学旁的公路边,伙同多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对傅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傅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5年3月24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季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傅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法庭上,被告人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季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季某某从事无证的士营运工作。2015年3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季某某驾驶小汽车搭载被害人傅某某至石狮市镇中路靠近兴进豪园小区公路边时,与傅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傅某某下车后,被告人季某某追至镇中路华侨中学旁的公路边,并伙同多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对傅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傅某某右肩部外伤致右侧肩胛骨骨折,右肩关节各向功能活动无受限,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5年3月24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后花社区延平路40巷12号抓获被告人季某某。

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季某某与被害人傅某某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季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季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司法局出具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傅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12日22时许,他与“小吴”等四人喝酒后在金盛酒店门口搭了一辆没有营运证的黑的士。当车行驶至兴进豪园附近时,他与司机(经辨认为季某某)发生口角,他即与“小吴”等人下了车往金盛酒店方向走。走了十多米,司机就带着五六个男子追上来将他打倒在地,过了一会又有七八个男子也过来打他,打了有三四分钟才离开。被打完后他就打电话报警了。

2、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12日晚上他与傅某某等人在金盛酒店喝酒。当晚22时许,他们一起搭了一部黑车。当车开到镇中路凤**学附近时,他们就下了车。后来,那名黑车司机和十五六名男子就追了过来围着傅某某打。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傅某某右肩部外伤致右侧肩胛骨骨折,右肩关节各向功能活动无受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4、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季某某与被害人傅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于2015年4月16日达成和解,由被告人季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五万元,被害人傅某某对被告人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5、户籍、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季某某的身份、前科情况。

6、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司法局经调查走访,建议对季某某实施社区矫正。

7、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12日晚,他搭载被害人傅某某时,因傅某某喝醉了二人发生口角,后来他打了傅某某。在打架过程中,几个开黑车的安徽老乡经过看到了,也过来帮忙打。他刚来石狮载客不久,和那些老乡见过面,但是不知道他们的具体身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已和被害人傅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季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结合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认为被告人季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可对被告人季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季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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