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吴某某、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陈**、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周*在石狮市**太有限公司员工宿舍433号房内,因琐事与其妻子吴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周*动手殴打吴某某致其左手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吴某某左前臂外伤致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伤情属轻伤一级。

2015年3月27日,公安人员在石**侨医院抓获被告人周*。案发后,被告人周*支付吴某某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2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石狮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公安机关工作说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前科证明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周*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支付被害人医疗费,予以从轻处罚。本案故意伤害行为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害人对被告人周*的行为不予谅解,为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并尊重被害人的意愿,不宜对被告人周*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周*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