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潭检公诉刑诉(2014)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14时许,被害人梁**和母亲郑某某在建阳市“某棋牌馆”内,被告人黄*酒后进入该棋牌馆,黄*与郑某某因打牌一事发生冲突,梁**见状遂用拳头殴打黄*。黄*被打后返回自己的店里,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根塑料警棍,于15时许来到梁**家经营的某网吧,黄*持菜刀将梁**右小指等处砍伤。经法医鉴定,梁**因外伤致右小指不全离断伤,其右小指近、远节指间关节活动功能丧失,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被民警当场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砍伤梁**的事实。2011年7月20日建阳市公安局对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黄*尚在缓刑考验期间,同年7月29日经本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刑期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12年7月29日止,因黄*患有癫痫症、梗阻性脑积水需保外就医,2011年10月9日经南平市公安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次日被释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黄*与被害人梁*甲自愿达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的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残疾人证、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人梁**、郑某某、周某某、刘*、程*、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梁**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建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持凶器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黄*上述情节认定符合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因本案公安机关已经给予被告人黄*的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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