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第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杨*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29日中午,被告人杨*及女朋友吴某某途径被害人在新建县长堎镇新华路经营的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旧货行u0026rdquo;,因被告人杨*欠被害人5000元一直没归还,被害人就用手抓着被告人杨*不让其离开,并叫其还钱。被告人杨*的女朋友吴某某见状就去拉开被害人,被害人转而与吴某某相互拉拽。被告人杨*见被害人拉其女友吴某某的头发,就用手掰开被害人的手,造成被害人右手中指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审理期间,被告人杨*的家属赔偿并归还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6000元(含借款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杨*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本院对被告人杨*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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