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起诉,理由是已和被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到位,自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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