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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德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韦*与被害人韦*来在贵溪市志光镇理源村韦家组因锁事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韦*持菜刀将韦*来腰背部砍伤。经鉴定,韦*来腰背部的损伤达轻伤一级。

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韦*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证明、调解协议、领条等;2.证人韦*一、韦*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韦*来的陈述;4.被告人韦*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均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14时,被告人韦*酒后到韦家村韦*二开的南杂店买烟,看到同村村民被害人韦*来正在店里写字,便嘲笑他,并用手干扰其写字,因此双方发生争执打架,韦*来将韦*摔到在地,用凳子将韦*的头砸起一个大包,后双方被劝开,韦*来走了,由于被打,韦*想找韦*来打回来,并打电话给韦*来,韦*来没有接,就打电话给韦*来的女儿韦*某,要韦*来过来把事情说清楚,韦*某来到店里,劝韦*去医院治疗,韦*不肯去,过了一会儿,韦*来从家里拿了一把刀过来,韦*某将她父亲的刀抢下来,并将其拉回家,韦*回到家准备去医院,听到韦*来在骂他,就在家里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身上走向韦*来,韦*来从韦*某家出来拿了一把铁铲与韦*对打,打到韦*左手,韦*拿菜刀砍了韦*来背部一刀,接着韦*来跑回韦*某家院子里,韦*追到院子,韦*来又拿起一根棍子与韦*对打,被韦*用菜刀又砍了腰背部一刀。经贵溪**鉴定中心鉴定,韦*来腰背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4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韦*在鹰潭市火车站被鹰**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韦*归案后,其亲属于2014年9月19日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韦*来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七万元,取得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韦*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8日下午酒后到韦*二开的南杂店,因韦*来写字之事,双方发生争执打架,韦*来用凳子将其头打了一个包,双方被同村的人拉开,韦*来跑回家,其打电话给韦*来,韦*来不接电话,其又打电话给韦*来的女儿韦*某,让其父亲过来,韦*某来了劝其到医院看伤。韦*来跑回家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返回来,韦*某夫妻二人抢下刀,并劝其回去。韦*回家又听到韦*来骂他,就从家里拿一把菜刀放在身上走向韦*来,韦*来见他拿了菜刀就拿一把铁铲与韦*打架,韦*来用铁铲打了韦*的左手,韦*用菜刀砍了韦*来背部一刀,接着韦*来跑到韦*某家院子拿了一根木棍与韦*对打,又被韦*砍了背部一刀,后双方被拉开的事实。2、被害人韦*来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8日下午酒后从鹰潭回到韦家村,在韦*二南杂店里写所打的士司机的号码,这里韦*过来把其写字的笔和纸扔掉了,并说其不会写字,双方发生争执并打了起来,其用凳子砸了韦*后走了,后来韦*到处找他,并打了他女儿韦*某的电话,于是其从家里拿了一把刀回去,但被其女儿抢了下来,过了一会儿韦*过来到其女儿家,拿了一把菜刀对其砍,其用一根棍子与韦*对打,被韦*砍了几刀的事实。3、证人韦*一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8日下午,其和妻子韦*某在家看电视,韦*某接韦*的电话,说其父亲韦*来用凳子砸了韦*,要韦*来出来,大概十几分钟,其岳父韦*来在其家路口碰见韦*,双方吵起来,韦*来手里还拿一把刀,韦*某过去把刀抢下来,并把韦*来拉回家。又过十几分钟韦*到其家门口又和韦*来吵了起来,其和韦*某、韦*的妈妈在劝他们,但二人不肯让步,韦*从背后面拿出一把菜刀,对着韦*来砍,韦*来拿了一根木棍对打,韦*用菜刀砍了韦*来的腰背几下的事实。4、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8日中午13多点钟,其接到同村韦*的电话,要其父亲韦*来十分钟至韦*面前,不然就叫人把她家抄掉,其从家里出来到村里韦*二店门口,见到韦*,韦*说其父亲因抄电话号码被他说,将韦*的头用凳子砸了一个包,她劝韦*到医院去看,韦*不肯,过了一会儿,其父亲韦*来过来,手里拿着一把刀,她过去把刀抢下来,并藏了起来,韦*与其父亲吵了起来,她把父亲拉回家。没过几分钟,韦*来到其家,又和其父亲吵起来,韦*的母亲拉住他,其拉住父亲,过了一会儿韦*挣脱了,跑到其父亲面前并从背后拿了一把菜刀,其父亲转身就跑,韦*一刀砍在其父亲的背部,其父亲在院子里找到一根棍子与韦*对打,韦*又一刀砍到其父亲腰背部,并拿着刀跑了,其打120,送父亲韦*来到184医院住院,随后其丈夫韦*一就报警了的事实。5、证人鱼某某的证言,其系被告人韦*的母亲,2014年7月8日下午14时左右,听到韦*被韦*来打倒在地,韦*来还用凳子砸了韦*,韦*来跑了,韦*要打回来,其想把韦*喊回来,到韦*二的店里找到儿子韦*。韦*打电话给了韦*来的女儿韦*某,让她叫韦*来过来,没过几分钟,韦*来拿了一把刀过来,韦*某过去把刀抢下,并把韦*来拉回家,其劝儿子韦*回家,韦*往回走,韦*来又拿出一把铁铲出来,韦*与韦*来发生争吵并对打,其儿子手出血,韦*来跑回韦*某的院子里,韦*追到院子用刀砍了韦*来背部几刀,韦*随后拿刀走了,其劝韦*来去医院治疗。韦*来的女婿韦*一打120并报了警的事实。6、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8日下午14时左右,听到有人打架,其过去看见韦*的头起了包,没有一会儿看见韦*来拿出一把刀出来与韦*吵起来,后被人劝开,其看见韦*来流了很多血,把他拉到椅子,韦*一打了120,韦*来被送到医院治疗的事实。7、证人韦*二的证言,证实其听到韦*与韦*来曾发生打架的事实。8、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9、贵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2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韦*来腰背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10、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证实2014年7月8日被害人女婿韦*一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7月2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对韦*上网追逃的事实。11、刑事和解笔录,协议书,谅解书,领条及撤诉报告,证实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韦*的哥哥韦*三与被害人韦*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韦*来各项经济损失七万元,取得了谅解。被害人韦*来向公安机关撤诉的事实。12、抓获经过、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韦*于2014年9月15日晚22时10分许在鹰潭火车站被鹰**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的事实。13、被告人韦*的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韦*出生于1979年6月23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因民事纠纷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韦*来的身体,致其伤情达轻伤一级,被告人韦*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韦*认罪态度较好,该案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且被告人韦*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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