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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雍**、徐**、柳*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中宁检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雍**、徐**、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雍**、徐**、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雍**、徐**、柳*与徐**、赵某某、王*、刘*、王某某、潘*、雍*、史某某(均已判决)、王*(另案处理)等人在中宁县城金岸家园“某聚会”餐厅喝酒期间,徐**接到龚**索要债务的电话,徐**让龚**到“某聚会”餐厅找其。龚**便与贾*及周*、马*、黄*到“某聚会”餐厅门口。龚**又给徐**打了电话,徐**、王某某叫一起喝酒的人下楼,并为欠款的事情与龚**发生争执。期间,龚**给其哥哥暨被害人龚*乙打了电话,随后赶来的被害人龚*乙与徐**、王某某等人相互谩骂并撕扯起来,被害人龚*乙从其开来的深绿色皮卡车上拿出一把洋镐把,将被告人雍**及王某某等人打伤。被告人雍**、徐**、柳*及徐**、赵某某、王*、刘*、王某某、潘*、雍*与、王*等人看到被害人龚*乙动手打人,便一起夺过被害人龚*乙的洋镐把,并用啤酒瓶、洋镐把、匕首等工具追打被害人龚*乙。将被害人龚*乙追至金岸家园十字路口某餐厅门前,将被害人龚*乙打倒在地,造成被害人胸部开放性损伤,左侧血气胸,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后被送往中**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龚*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同时查明,被告人雍**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2月20日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9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十日。被告人徐**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1日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5日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案发后,被告人徐**、柳*分别于2015年1月4日、2014年1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归案后,被告人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柳*分别赔偿了被害人龚*乙人民币20000元、15000元,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雍**、徐**、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的陈述,证人黄*、周*、马*、张**、田*、龚**、贾*的证言,同案犯徐**、赵某某、王*、刘*、王某某、潘*、雍*、史某某的供述,中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中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宁)公(活)鉴(伤)字(2013)0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本院(2014)中宁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中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雍**、徐**、柳*的供述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雍**、徐**、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雍**、徐**、柳*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柳*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龚**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龚**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徐**、柳*从轻处罚。被告人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徐**、柳*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徐**、柳*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徐**、柳*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雍**、徐**、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雍文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卫**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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