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人周**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马某某与被告人周*达成和解协议,并表示不予追究被告人周*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申请撤回自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马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