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马**以被告人苏*犯故意伤害罪,民事部分以苏*为被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自诉人马**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自诉人马**与被告人苏*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苏*已向自诉人马**赔偿完毕其损失,自诉人马**向我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马**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