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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在审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自诉人刘某某放弃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刑事责任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刘某某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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