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在审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自诉人刘某某放弃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刑事责任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刘某某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陈**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韩*、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马**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丁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诉崔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