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以被告人王*、王**犯故意伤害罪,造成自己人身伤害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以与被告人王*、王**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