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以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造成自己人身伤害为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与被告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陈*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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