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以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民事部分以陈**为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刘**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自诉人刘**与被告人陈**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陈**已向自诉人刘**赔偿完毕其损失,自诉人刘**向我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刘**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