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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赵**以被告人马献力犯故意伤害罪,民事部分以马献力为被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自诉人赵**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自诉人赵**与被告人马**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向自诉人赵**赔偿完毕其损失,自诉人赵**向我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赵**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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