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5年4月24日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对被告人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