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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06)永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执行机关湖**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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