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李**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1998年,被害人官*甲与李**结婚。婚后双方感情逐渐不和,官*甲多次提出与李**离婚,但李**不答应并心生怨恨。又因被害人杜**与官*甲关系密切,李**对杜**也心怀不满,遂产生杀害官*甲与杜**的念头。2014年10月5日晚,李**以答应离婚为由将官*甲骗回始兴**心小学宿舍l09房。次日上午,李**在官*甲起床梳洗后趁其不备,用宿舍内的电源线勒住官*甲颈部并用双手大力按压其颈部致官*甲死亡。杀害官*甲后,李**使用官*甲的手机发短信给杜**,将杜**骗到隘**心小学宿舍109房。待杜**进门后,李**用电源线勒杜**脖子,被杜**挣脱未能得逞。李**即用螺丝刀、菜刀等工具捅刺、劈砍杜**头、颈、背等部位,导致杜**当场倒地失去行动能力。14时许,官*甲亲属及学校老师赶到案发现场并拨打110报警,李**等候在案发现场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官*甲的死因是被扼死的,杜**所受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5年4月25日,杜**与李**家属达成刑事谅解协议,杜**对李**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李**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给予李**改过自新的机会。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鉴于李**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公安人员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害人杜**对李**行为予以谅解,可对李**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李**上诉提出:被害人在案发前与多人发生婚外情,且经常借高利贷赌博,对本案的产生存在严重的过错,一审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又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认罪服判。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李**多次供述反映,其妻子(即被害人官某甲)案发前与多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一审法院并未对此情节进行查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激化引发,引发的原因正是被害人官某甲的过错所致,且上诉人存在自首情节,又获得被害人杜**谅解,故请求二审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与被害人官*甲于1998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逐渐不和,官*甲多次提出与李**离婚,李**均不同意,并认为官*甲有婚外情、好赌而不满。又因被害人杜**与官*甲关系密切,李**认为杜**带坏了官*甲而破坏其家庭,也对杜**心怀不满。2014年10月5日晚,李**以答应离婚为由叫官*甲到始兴**心小学宿舍l09房。至次日上午,李**在官*甲起床梳洗后趁其不备,用宿舍内一根电源线勒住官*甲颈部,并用双手大力按压其颈部致官*甲当场死亡。杀害官*甲后,李**用官*甲的手机发短信给杜**,将杜**骗到同一房间。待杜**进门后,李**用电源线勒杜**脖子,因杜**挣脱而未能得逞。李**旋即拿起房间内的螺丝刀、菜刀等锐器捅刺、劈砍杜**头、颈、背等部位,导致杜**当场倒地并失去行动能力。14时许,官*甲亲属及学校老师赶到案发现场发现情况并拨打110报警,李**等候在案发现场直至被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官*甲的死因符合扼死,杜**所受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2015年4月25日,杜**与李**家属达成刑事谅解协议,杜**对李**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李**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给予李**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官*乙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14时许,我在始兴**心小学听到一个女人喊“救命”,我顺着声音来到李**宿舍,看见李**的小姨子(官*丙)站在宿舍窗户外,大声喊“救命”,我还看到宿舍内的床边躺着一个女人(杜**),地上有很多血,李**站在宿舍内,饭桌上有一把水果刀,全身很多血迹,我马上跟李**说“快点开门救人”,李**说“没用的,我砍了她们二十多刀,已经报警了”。不久,官*丙丈夫、李**弟弟等人来到现场,破门而入,把官*甲送去医院抢救,派出所民警也来到现场,控制住李**,隘子镇卫生院的医生与护士则过来抢救躺在地上流血不止的杜**。

2.证人官*丙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13时许,我母亲对我说她打了好几个电话给我姐姐官*甲,都没人接听,让我去找官*甲。于是我来到隘**心小学宿舍,通过窗口,我看见我姐夫李**双手握着一把沾血的菜刀,地上有很多血,还有一名趴着的女子。我马上大声喊“救命”。李**对我说“不用喊了,没有用,她们已经没救了,我已经报警”。很快有三、四名学校老师赶来并拨打110报警电话。我也马上通知我丈夫曾*。五分钟后,曾*赶来现场,一脚踢开房门,我和曾*、李*冲入房屋,李**说“我杀了二个人”。我掀开床上的被子,看见官*甲躺在床上,面部和双手都发黑,手脚冰凉,右耳耳孔流血,脖子上还绑着一条黑色电线,地上躺着的杜*乙脖子上绑着一条黄色电线。我马上叫李*把官*甲送去医院抢救。李**下岗后一直失业,平时在家就经常打麻将赌博,与我姐闹矛盾后还曾扬言说要杀死我姐。

3.证人曾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14时许,我妻子官某丙让我马上赶去隘**心小学,我来到学校宿舍门前,官某丙和二、三个学校老师已经在现场。我踢开宿舍房门,看见地面上有很多血,饭桌上有一把西瓜刀,一个女的全身是血趴在床边的地面上,官某甲则一动不动地躺在床上,李**浑身是血站在门口,还说“没用了,理也没用了”。我马上去医院搭载医生过来抢救。

4.证人官*丁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14时许,我听到一女子在隘**心小学宿舍门口喊“救命”。我赶去宿舍门口,官*丙和官*乙等人在场。我通过窗户望入宿舍内,看见李**在玩弄一台黑色手机,还说“不用开门了,没用了,我服了水银,几个小时后也要死。”官*乙拨打110与120电话。很快,一名男子跑过来踢开房门,将房屋内官*甲送去卫生院,派出所民警也赶过来控制住李**。我们则帮忙把杜**送去医院。

5.证人张*甲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13时50分许,我和丈夫官*乙听到有人喊救命,我们来到学校宿舍门口,看到官*甲妹妹官*丙在宿舍旁边的窗户哭喊救命,还让我打电话报警。而官*甲丈夫李**则坐在宿舍内,说不用打电话了,捅刺了十几刀,没救了。官*乙马上拨打110电话。不久,官*丙丈夫赶来学校,把宿舍门踢开,和我丈夫一起进入宿舍,把官*甲抬上一辆小车。几分钟后,卫生院医生和派出所民警过来,分别把杜**送去医院抢救、把李**带上警车。李**的衣服上有血,我看他比较冷静,还不时说“前两天就该动手,今天动手少杀了几个”。

6.证人李*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14时03分,我大哥李**给我电话,让我到隘**心小学,将我大嫂官*甲送去医院。我马上赶去中心小学宿舍,看到官*甲躺在床上没有动静,地上还躺着满脸是血的杜**。李**则站在宿舍门口,脸色苍白,一直自言自语说“没用了,没救了”。我立即开车将官*甲送去隘子镇卫生院抢救,再搭载医生倒回宿舍抢救杜**。

7.证人何*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14时10分,我听到一个女人大声喊“救命”,我出门查看,发现同事官*乙、张**等人站在官*甲宿舍门口。我透过窗户望向宿舍,发现李**在玩手机,手臂上有血,桌子上有把西瓜刀,电视柜下仰面躺着一个长头发女人(杜*乙),杜*乙头、面部、胸前的衣服有很多血迹,地上也有很多血。官*乙拨打了110电话报警,李**则在房屋内对我们说“不用打电话了,没有用了,没救了”。几分钟后,李**的弟弟及医院医生赶过来,先给杜*乙打吊针,而官*甲妹夫则背着官*甲出来坐汽车到卫生院。派出所民警过来后,李**对民警说他杀了二个人。官*甲和李**两人的关系不好,前段时间听说李**在学校操场打过官*甲,平时他们也经常吵架,这两年,官*甲还提出要离婚。

8.证人卢*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14时许,我和邓*医生来到隘**心小学宿舍楼,看见有个女子(杜**)趴在地上,浑身是血,邓医生按住杜**颈、背部帮她止血,我则帮她吸氧、打吊针。当我们把杜**送到卫生院后,官*甲已经被送来进行抢救了。我上前帮忙,发现官*甲的瞳孔散大,心跳停止,呼吸停止,没有生命体征了。我们一直给官*甲做心脏按压和吸氧,当县人民医院医生赶来给官*甲做心电图检查,显示无心跳后,宣布官*甲已经死亡。我去到现场时,李**站在宿舍门口,对我说“不用跑这么快,没用了,人已经死了”。

9.证人邓*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14时许,我与卢*来到隘**心小学宿舍抢救杜*乙,当时杜*乙躺在地上,头、颈、脸、背部、手指都受伤流血。我们把杜*乙送回卫生院后,其他医生正在抢救官*甲。我看见官*甲脸部瘀黑,右耳出血,脖子上有一条尾指粗细大小的勒痕。官*甲经我们和县人民医院医生积极抢救无效死亡。

10.广东省始兴县公安局始*(刑)勘(2014)34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始兴县**心小学宿舍楼109房,公安人员在109房西面水泥地上提取了三份滴落血迹、四份血鞋印;在客厅提取了一个带锁座的木块;在橱柜南侧地面提取了血泊、一份擦拭血迹;在客厅靠背椅下提取了血泊、一束头发;在餐桌下地面提取了一块木板、一份滴落血迹;在餐桌桌面提取了一个带血螺丝刀、一份滴落血迹、一张带血纸巾;在客厅靠背椅上提取了一把T型螺丝刀;在房间布帘上提取了一份擦拭血迹;在衣柜柜顶提取了一个透明胶带;在冰箱外壳提取了一份擦拭血迹;在双人床西侧地面提取了一份滴落血迹;在衣柜上提取了一份擦拭血迹;在卧室内提取了一束头发;在双人床东侧地面提取了一块断裂的手镯;在双人床上提取了一个防水胶布、一条黑色电源线、一条皮带;在衣柜南侧地面提取了血泊、一块断裂的手镯;在双人床地面提取了血泊、一条黄色电源线、一把菜刀;在双人床床罩上提取了一份血迹;在厨房西墙提取了一条带血的毛巾;在客厅靠西墙靠背椅上提取了一把水果刀。

11.广东省**鉴定中心出具的始公(司)鉴(尸)字(2014)7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官*甲口唇、十指指甲均紫绀,双眼睑结膜和球结膜见出血,左侧下颌角肌肉及周围组织见出血,右侧下颌角处肌肉及深部组织见出血,右侧舌骨大角处见骨折,肺脏内见细泡沫状液体溢出,心、肺浆膜见点状出血,综合分析认为官*甲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官*甲颈项部见有一两端不相交的瘀痕,该瘀痕水平状、环状,相应位置未见皮下组织出血及器官损伤,分析认为其颈项部的瘀痕系被他人在官*甲死后用条索状物品勒颈形成的。官*甲双侧下颌角周围深部组织见出血,甲状腺、气管未见损伤,分析认为其损伤符合扼颈形成的。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官*甲左上睑、右外眦外侧以及左鼻腔粘膜的损伤,分析认为符合钝物暴力作用所致。鉴定意见:官*甲符合扼死。

12.广东省**鉴定中心出具的始公(司)鉴(损)字(2014)2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对杜**伤情检验:①关于失血性休克的分析,根据检验所见,杜**头面部、颈项部及左右肩背部、双上肢见多处创口,结合医院病历资料记载,认为杜**受伤后出现失血性休克征象,并且处于休克中度。②关于损伤成因的分析,根据活体检验所见,认为杜**右上臂中段背侧的损伤符合钝物暴力作用所致,其余的体表损伤符合他人用锐器暴力作用所致。③关于损伤程度的评定,根据活体检验所见,结合病历资料,杜**外伤致中度失血性休克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杜**头部创累计长度为28.5cm,头部创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杜**右侧额、顶骨骨折、面部创、颈前部创、颈部发际处创、肢体创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杜**右上臂中段背侧、右拇指指甲缺失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鉴定意见:杜**身体所受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13、广东省**鉴定中心出具的韶公(司)鉴(DNA)字(2014)243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①林*与官某甲、李**存在亲生关系;②官某甲指甲擦拭物、李**短袖衫上可疑血迹、现场109房内双人床上黑色电源线上擦拭棉签检材的基因分型与官某甲的基因分型一致;③李**牛仔裤上可疑血迹、现场距宿舍楼西墙以西2.5m、距中心小学南外墙以北9m处地面上可疑血迹、现场109房内方形餐桌上螺丝刀上可疑血迹、现场109房内距西墙以东1.7m、距南墙以北0.8m处地面上可疑血迹、现场109房内距西墙以东6.2m、距南墙以北2.5m处地面上黄色电源线上擦拭棉签、现场109房内方形餐桌上可疑血迹、现场109房内单人木沙发凳上T字型螺丝刀上可疑血迹、现场109房内衣柜上可疑血迹、现场109房内靠西墙北端的靠背椅上的长刀上可疑血迹、现场109房内方形餐桌上纸巾上可疑血迹、现场109房内悬挂的布帘上可疑血迹、现场109房内距西墙以东1.7m、距南墙以北0.8m处地面上可疑血迹、现场109房内双人床罩上可疑血迹检材的基因分型与杜**的基因分型一致;④现场109房内靠背椅东侧地面上距西墙以东O.6m、距南墙以北l.8m处上可疑血迹、现场109房内双人床下距西墙以东6.3m、距南墙以北l.8m处地面上菜刀上可疑血迹、现场109房内的厨房东墙上毛巾的可疑血迹检出为混合基因分型,分别包含有李**、杜**的基因分型;⑤现场距宿舍楼西墙以西2.5m、距中心小学南外墙以北8.5m处地面上可疑血迹未检出。

14.被害人杜**陈述,证实:2014年10月6日10时23分,我接到官*甲手机发来的短信“阿*,我一个人在家里,我有事和你商量,你过来,我电话讲不到话”。我来到隘**心小学,官*甲丈夫(李**)开门让我进屋。我一进入房屋后,李**就拿着一条黄色电源线套我脖子,我挣脱后,问官*甲去了什么地方?李**说“她在床上死了,你也要死”。接着李**从口袋内拿出两把螺丝刀向我插来,我用左手格挡,左手被刺伤后倒地,李**接着用螺丝刀捅刺我头、背、腹、腰部等部位,我左右躲闪,并劝说他不要杀我。后来他停了下来,我就和李**聊官*甲及其儿子。聊了一个多小时,期间李**手机一直有短信及电话,但他没有接电话,只是回复短信。后来李**吃了白色圆形固体药丸,我让他放我走。李**说“太晚了,我都已经吃药了。”接着,他拿出菜刀砍我,我往房屋里面跑,李**按倒我,用菜刀不停砍我头、颈、背部。李**一边砍我,一边说“阿*某二夫妻,她女儿,官*甲的妈妈、妹妹、弟弟,只要对官*甲好的我都要杀”,随后李**拿出电源线勒我脖子。不知过了多久,我听到了官*丙的声音,有人踢门进屋,我被人送去医院。官*甲和李**的夫妻关系并不好,二年前就听官*甲说他们要离婚,上个月的一天听官*甲说李**有一次从家里把她打到学校门口,被老师劝说才没有打。我曾经和李**在我开设的麻将馆内因为官*甲打麻将的时候吵过架。李**用一条电源线、二把螺丝刀、一把黑色的菜刀、一把西瓜刀袭击我。

15.证人张*乙证言,证实:2014年10月4日,我女儿官*甲在我家过夜。次日,我女婿李**过来接她,说去办理离婚,于是官*甲和李**一起离开。离开后我一直很担心李**会在半路上杀害我女儿,还让官*丙打电话给官*甲确认安全。6日中午,我打电话问官*甲离婚的事有无办好?但电话打不通,我外孙林*拨打的电话也没打通。不久,林*接到官*甲手机发过来的“告诉外婆,我们回家”的短信,我感觉不对,马上叫官*丙去学校看看发生什么事,官*丙很快回电话说“救命,快出来”。我听到这些知道出事了,我和林*去了隘子镇卫生院,发现官*甲已经没救了。官*甲与李**关系并不好,2012年时官*甲就和李**提出过离婚,李**曾经说过“只要离婚的传票一到,我就杀了你全家”,当时我们还劝他们不要离婚。最近几年,李**没有工作,还经常外出赌博,输钱后还到处欠钱,银行贷款都是从我女儿官*甲的工资上扣除的。李**输钱后还殴打了官*甲。前段时间,官*甲去始兴法院起诉离婚。

16.证人官*戊证言,证实:官*甲与李**关系不是很好,官*甲说李**是变态的,还经常殴打她,有一次她与李**闹矛盾后,李**将房门、窗门关紧,然后拧开煤气打算一起自杀。

17.证人杜*甲证言,证实:二、三年前,我和李**、官*甲算是比较要好的朋友了,有时会和他们打麻将,我也曾经借过钱给李**,因为李**一直不还钱,我和他们夫妻就没有什么联系了。据我所知,李**和官*甲经常会吵架,而且李**经常怀疑官*甲和其他男人有染,有时官*甲和学校里的一些女老师走得比较近,李**都会生气,另外,李**因为赌博欠别人很多钱,都是官*甲帮他还的,这些债务去年才还清。我个人从来没有和官*甲独处过。

18.证人陈*甲证言,证实:李**平时为人很差,好吃懒做,没有工作,基本上都是官某甲支付家用。李**脾气也不好,他怀疑官某甲有外遇,在2014年9月3日还打过官某甲。我不觉得李**有精神方面的问题,他就是脾气比较差,对官某甲疑心比较重,其他都和正常人一样。

19.证人莫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初的一天,官*甲和李**在学校宿舍发生争吵,官*甲要求李**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李**不肯,还打了官*甲两巴掌,踢了她两脚。平时和李**接触时,他的性格看起来还算温和,和学校其他老师关系都还好,没发现他在语言、精神方面有什么异常。

20.证人陈*乙证言,证实:我与李**同仓关押期间,没有发现李**在日常生活、劳动、随眠、饮食中有什么异常,与正常人一样。他与同仓人员相处融洽,不会发生争吵、打闹的事。

21.证人官某己证言,证实:李**进入看守所后,没有和谁发生过矛盾。他自杀心理比较严重,我在仓内经常不断开导他,他日常生活、睡眠、饮食都比较正常。

22.移动通信集**韶关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清单,证实:官某甲手机1362299、李**手机1352100、1369799于2014年9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的通话记录情况。

23.官某甲、杜**手机照片,证实:官某甲、杜**二人手机之间的短信通信情况,其中杜**手机接收到官某甲手机发来的短信称“阿*,我一人在家,马上来我家有事和你商量,我的电话不能讲话了。”

2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李*林带血迹的T恤、裤子各一件,皮鞋、袜子各一双。

25.户籍证明与抓获经过,证实:李**、官某甲、杜**的身份情况及李**的归案经过。

26.广东省始兴县看守所出具的情况反映,证实:李**入监所后生活、劳动、饮食、睡眠等情况表现正常。

27.收条及谅解书,证实:杜**收到李**家属支付的经济赔偿款后,对李**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李**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给予李**改过自新的机会。

28.上诉人李**供述,证实:我与官*甲于1988年结婚,婚后夫妻关系都挺好。近三年来,杜**经常带官*甲去打麻将赌博,邀请她外出玩,勾引其他男人。我劝过、打过官*甲,但是她不听,还和我闹离婚。2014年10月5日晚,我以答应和官*甲离婚为由,骗她回到隘**心小学的住处。次日早上,官*甲催我去离婚,我再次劝她不要离婚,她不听,还和我吵了一架。我在房间内拿起一根黑色电源线,从官*甲身后绕到她胸前,再用力往上勒住她脖子,双手拉着电源线与她背靠背地用力勒她脖子。约一分钟后,她没有反应了,我看她没动,就把她放在床上。她的脚动了一下,我又用被子盖住她,用手按住。约一分钟后,我掀开被子,看到她的鼻子流血,我再用电源线在她脖子上绕一圈,双手握着电源线两端用力抽拉,最后我用被子盖着官*甲头部,并用她手机给杜**发了一条短信。我想让杜**看看我杀死了官*甲,就是因为杜**破坏我的家庭才有今天这样的结果,我想教训一下杜**。杜**进屋后,我用电源线*她脖子,但她双手把电源线拨开,我就在衣柜上拿到一把螺丝刀往她身上乱捅。杜**和我争抢,在争抢过程中,杜**坐在地上,我说“看你把我害成什么样子,这就是你要的结果。”杜**一直向我道歉,后来我们还坐在凳子上聊天。我和杜**说过要杀死官*戊一家,因为官*戊也是经常叫官*甲去打麻将,玩六合彩赌博,骗官*甲的钱。中午时分,杜**说她老公要过来,我怕被人看见,慌张起来就拿起菜刀砍向杜**的头、颈部,杜**被砍后趴在地上一动不动。不久,官*丙过来,在窗口看见宿舍内的情况,大喊“救命”,我喝了事先准备好的水银,想用手机拨打110和120电话,但是手机开不了机。官*丙丈夫曾某把房门踢开,我弟弟李*和官*乙老师也赶了过来,他们把官*甲、杜**送去医院抢救。勒死官*甲的电源线是连接汤锅的,案发后我把它放在床上。螺丝刀是黄色柄的一字螺丝刀,长约20厘米,捅刺杜**后放在了桌子上,菜刀是黑色的,砍击杜**后我扔在地上。我和官*甲没有分居,一直居住在隘**心小学的宿舍内。案发时我吃的药片是清热解毒的三黄片。

对于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一、本案目前并无确切的线索或者证据证实被害人官*甲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故辩护人辩护所提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过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所引发、上诉人李**案发后自首且得到被害人杜**谅解等情节属实,但原判对此已作认定并对李**给予从宽处罚,从李**故意以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致一死一重伤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后果来看,原判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已属适当,二审辩护人再请求量刑上进一步从轻改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确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所引致、上诉人李**案发后留在现场向公安机关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杜**的谅解,对上诉人李**可酌情从宽处罚,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同意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核准韶关**民法院对上诉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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