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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讯问上诉人杨*,认为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杨*上诉提出,其没有杀人,不记得案发时的情况。

二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智力低下,本案是其在醉酒状态下行为失控所为,其不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粤北**医院对被告人进行鉴定的时间距案发时间长,且案发当天没有抽血检验醉酒程度,很难反映被告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3、本案证人未对被告人进行辨认,证人陈述案发的时间不一致,细节存疑。4、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综上,本案证实杨*作案的证据存疑,请求对上诉人杨*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民法院(2015)韶中法刑一初字第16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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