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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华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广东省**民法院(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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