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州**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审理,并提审了被告人周*。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查明

经复核查明:2014年7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去到广州市海珠区上冲南约西二巷16号505房内,与卖淫女易春香进行性交易。期间,因嫖资问题双方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被告人周*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易春香的胸部、项枕部、背部等部位捅刺,致易春香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

2014年8月6日,被告人周*在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南站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张*、黄*、谢*、陈*、周**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DNA检验从现场提取的康师傅绿茶瓶口的擦拭子、空调被上的血迹所检出的生物成分及避孕套内侧擦拭子检出的人精斑来自于被告人周*,痕迹检验从现场墙壁上提取的一枚血手印系被告人周*的左手所留,以及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周*犯罪性质恶劣,后果极为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可以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核准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41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