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故意杀人(未遂)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以粤检铁公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张*与被害人王某某于2007年结婚。自2011年开始,张*与王某某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甚至还影响了双方的正常工作。2014年4月,王某某因工作安排需要到上海出差两个月,因担心当面告知张*会受到其阻拦,遂于4月12日回到家中收拾行李并给张*留了一张字条告知次日出差的乘车时间及车次等信息后,便离开了家。4月12日晚上张*回到家中看见字条非常气愤和失望,认为王某某是找借口要离开自己,顿起杀心,并下楼买了一把水果刀,还写下杀人原因等内容的自书留言。2014年4月13日7时许,张*来到深圳北火车站东广场二楼等候准备前来乘坐火车的王某某。7时50分许,张*在进站口看到王某某后走上前去,将王某某拉至一旁,随即从挎包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直接捅刺王某某腹部,王某某极力反抗并摔倒在地,张*手持水果刀继续捅向已经倒地的王某某,此时有人用随身的挎包打了张*的后脑勺,张*松开了王某某并拿刀捅刺自己腹部,王某某见状想爬起来跑开,张*又迅速追上并抓住王某某,企图再次捅刺,王某某一直用手进行抵抗。在两人僵持过程中,有群众出手制止张*,张*遂又用水果刀捅刺自己腹部数刀后倒地,随即,昏迷不醒的张*和王某某被送至深圳**龙安医院抢救后生还。经鉴定,张*对王某某造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辩称:自书留言是他酒后冲动写下的,买刀只是为了吓唬被害人,早上去火车站时是为了拿银行卡给被害人,不知道怎么就把刀拿出来了,捅刺过程中脑袋空白;当被害人说“为孩子考虑一下”的时候他就停止了捅刺行为,而不是被人阻止才停止的。

辩护人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的自书留言是酒后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写的,去火车站只是想把银行卡拿给被害人,捅刺时也没有捅被害人的重要部位,被害人倒地后张*只是想看看被害人的伤势,并非想再次伤害她;被告人张*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本案系激情犯罪,被告人张*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且被害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的幅度内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与被害人王某某于2007年结婚,婚后二人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张*还曾对王某某使用暴力。2014年4月,王某某因工作安排需要到上海出差两个月,因担心当面告知张*会遭到其阻拦,遂于4月12日回到家中收拾行李,并给张*留了一张字条告知次日出差的乘车时间及车次等信息后,便离开了家。当晚张*回到家中看见字条认为王某某是要离开自己,非常气愤和失望,买了一把水果刀,还写下杀人原因等内容的自书留言。2014年4月13日7时许,张*携水果刀来到深圳北火车站东广场二楼等候前来乘坐火车的王某某。7时50分许,张*在进站口看到王某某后走上前去,将王某某拉至一旁,随即从挎包内拿出水果刀向王某某上身猛刺,并刺中王某某腹部,王某某极力反抗并摔倒,张*继续持刀刺向已倒地的王某某。此时围观群众用随身的挎包打了张*的后脑勺,张*松开了王某某并拿刀捅向自己腹部,王某某见状想爬起来跑开,张*又迅速追上并抓住王某某企图再次捅刺,王某某一直进行抵抗。此时又有群众出手制止张*,张*遂又用水果刀捅刺自己腹部数刀后倒地。尔后,王某某被送至深圳**龙安医院抢救后生还。经鉴定,张*对王某某造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深圳铁**站派出所民警刘某某、李**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4月13日7时57分许,一名男子在深圳北站东广场用一把水果刀对一名女子进行行凶,随后自捅,二人倒地昏迷不醒。8时许,他们迅速赶到现场,发现该名女子上衣沾满血迹躺在地上,男子趴在地上,周围地面留有大量血迹,随后由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抢救。刘某某在现场发现一把沾有血迹的水果刀,并立即对现场进行保护,李**随即赶往医院了解情况并对该名男子进行初步调查。经查,该男子叫张*。经侦查,在张*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发现三份自书留言,上面记录有张*杀害妻子王某某的企图。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深圳北火车站A进站口东侧东广场。深圳北站东侧依次为A进站口、东广场、民塘路,南侧为玉龙路,西侧为西广场、致远路,北侧为留仙大道;东广场上层为地铁站、连廊通道,下层为出租场站、公交场站。

中心现场位于深圳北火车站A进出口东侧东广场。A进出口的北墙往东至连廊通道第一根立柱之间,有一排广告牌隔离栏相连,往北距该隔离栏4米、往西距A出入口5.6米处的地面上散落有8支笔杆红黑色相间的铅笔;由此处向东北5米、距A进站口7.2米的地面上有2支笔杆红黑色相间的铅笔,铅笔头上套有粉红色橡皮,在橡皮上有血迹,在该处地面120厘米X1.6米的范围内有血迹,其中40厘米X40厘米的泊状血迹;该泊状血迹西北方向1.3米处有一支直径1.6厘米、长15厘米的紫色化妆笔,在该化妆笔一头有血迹;该化妆笔向西1.0米处有一支长11.8厘米、宽1.8厘米的方形唇膏盒,盒内呈红色,泊状血迹以东1.6米处有一条西南朝东北的擦拭状血迹,宽48厘米、长380厘米;在擦拭状血迹东北端西侧有一个20厘米X20厘米的透明包装塑料袋,在该塑料袋上有血迹。在该塑料袋以北20厘米处有一枚直径1.1厘米黑色四眼纽扣;在塑料袋西南1.4米处有一枚直径1.0厘米的古铜色两眼纽扣。在该塑料袋东北侧在60厘米X80厘米的范围内凌乱的纸巾,纸巾上有血迹。在纸巾北侧有一个未开盖的“怡宝”矿泉水瓶。现场其他位置未见痕迹物证。

3、深圳铁**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张*行凶后自残,一名群众从其手中夺过水果刀扔在地上。民警对现场进行保护,并对现场附近的水果刀一把扣押,制作扣押清单,随后将交由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作技术鉴定。

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4月18日,在王某某的弟弟王**的见证下,公安人员对深圳**水斗新村109号503房进行了搜查,在厨房垃圾桶搜查到张**使用的水果刀外包装1个(印有“龙宝果刀”字样)。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扣押张*水果刀1把(单刃、深黄色塑料刀把、长约30cm)、自书留言2份、印有“龙宝果刀”字样刀具外包装物1个。

5、证人马*旺、马*起的证言:2014年4月13日早上8点,他们二人在深圳北火车站东广场二楼听到有个女的在喊救命,二人赶过去看见东广场中间进站口靠近围栏处有个身穿黑白格子上衣和黄色裤子的男子骑在一名女子身上,女子躺在地上,腹部都是血,男子手拿刀举得高高的,准备把刀插进女子腹部,女子用手抓住男子手腕,马*旺边跑边叫“把刀放下,不要伤人”,因事态非常紧急,马*旺随手把装着矿泉水的黑色小包挥过去,砸中那名男子的头部,那名男子立马摔倒,然后又站起来,拿刀冲向马*旺,马*旺大声喊道“你跑不了了,把刀放下”,男子没有任何反应,马*起也喊把刀放下,男子还是没有任何反应。女子爬起来跑了七八米远,就被男子追上,男子追上后用左手搂住女子的脖子,右手还是拿着刀,两人扭在一起。马*旺、马*起追了上去,劝阻男子把刀放下,马*起抓男子的右手腕没有抓住,男子松开女子,向二人挥动刀,然后双手拿着刀,向自己腹部扎去,腹部流血了。这时周边的人越来越多,马*起绕到男子身后,蹬了一脚,男子往前扑倒,马*旺就顺势把男子手上的刀夺了下来,把刀交给赶来的保安。

6、证人代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13日早上不到8时,她在深圳北站东广场退票出来准备回家,经过二楼东广场候车室A1口外侧不锈钢护栏前,看见一名男子手持一把长约30厘米的水果刀,和一名女青年相互争执,男的先用手掐住女的脖子,把女的摔倒在地,双脚跪压在她身上,然后朝女的胸部扎了一刀,女的身上都慢慢变成红色,一边挣扎一边呼喊。此时有个男的用自己的行李包打那个男的,男的被打后松开女的,女的跑开,男的追上跟她撕扯了一会,很快被其他人隔开,男的见追不到女的,围观的人也越来越多,便往自己腹部扎了好几刀,随后倒地了。女的跑了六七米,也倒在地上。

马**、马*起、代某某经照片混杂辨认,均指认出张*就是行凶男子;三人还均对行凶男子所持水果刀的照片进行了签认。

7、证人郭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农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13日早上7点左右,他们四人跟一名女同事一起上公司的车准备去上海出差。到了深圳北站二楼东广场后,他们走前面,女同事走在后面。快走到候车室门口时,农某某发现女同事被一男青年扯住,男青年手中还挥舞着一把长约30cm的水果刀,重复冲女的喊叫你为什么要害我。他们走过去看时,女同事已经躺在地上了,衣服上有好多血。不远处有一名男子趴在地上,后来匍匐到女同事跟前用手抓住她的脚就不动了。

8、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12日左右一男子来店内买水果刀,并且要求买大的,她便将店内最大号的水果刀卖给了该男子。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张*、王某某夫妻好像一直有矛盾,王某某还被张*打过。

10、证人王*的证言:王*某跟张*关系不怎么好,姐夫张*还几次拿刀威胁姐姐王*某。

11、广**公安处主任法医师黄某某、王*、副主任法医师曹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出具的广铁公(司)鉴(法)字(2014)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根据检验所见和病历资料记录,伤者王*某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造成右上腹剑突下右缘5cm裂伤并进入腹腔,致使肝右叶形成长约3cm裂口,造成肝脏破裂;于4月13日、14日两次手术治疗,行肝脏修补术,对肝裂伤周缘予7号线“U”型全层缝合。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2c条之规定,伤者王*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该鉴定意见已于2014年5月29日通知张*。

粤公字(2011)2200号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证实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医类检验鉴定资格;X001003、X001009、X001001号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黄某某、曹某某、王*有法医类检验鉴定资格。

粤公字(2011)2200号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证实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医类检验鉴定资格;X001003、X001009、X001001号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黄某某、曹某某、王*有法医类检验鉴定资格。

1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4年4月12日晚,她回家收拾行李时,看张*不在家,就给他留了一张字条,跟他说她明天要到深圳北火车站坐车去上海出差,并把车次信息也留给他,然后就拿了行李到外面宾馆住了一晚。张*以为她是跟别的男人出去开房睡觉了,其实是因为她怕被张*打,怕他发疯把她控制在家里不让出门。从2009年开始到现在,张*就经常对她施加暴力,还有几次拿菜刀抵在她脖子上。第二天早上,她快走到候车室门口的时候,突然被张*拦住,接着就被他拉到一边,问“昨晚在哪里睡的”,她刚说了一个“我”字,就看见张*开始掏他包里的刀,她就意识到他可能要拿刀伤她,跟他说“张*别这样”,但是张*并没有理会,把刀掏出来就捅向她,第一刀被她用手挡了一下,第二刀没有力气挡,就被他捅到了腹部。她想挣脱逃走,张*死抓着她不放手,挣扎中她被摔倒在地上,倒地后张*就继续用刀捅她,她边喊救命边挣扎。张*一直拿着刀想再次捅她,她就跟张*说“别这样,孩子还那么小”。她看张*犹豫了一下,然后想用刀捅自己。她趁机起身向外跑,听见张*说“你为什么这样害我”,没跑多远又被张*拉住了,张*还想用刀捅她,她跟张*说“别这样,我已经没有力气了”。这时就有几个人出来制止张*,她就被人拉到一边躺在地上,有人帮她止血。再后来她看见张*又用刀捅自己,被人制止后也倒在地上。

13、被告人张*的供述:他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常吵架,有时候他会有家庭暴力,也拿刀吓唬过王某某,关系很紧张。4月12日19时许,他下班回家后,发现王某某留给他一张字条,上面写着明日要去上海富士康支援,旁边还有一份公司的通知,上面有要乘坐的车次、时间。他看完以后觉得很难过,觉得王要离开他,于是打电话给王某某的上司向*了解情况,向*说王某某是要去上海支援两个月,他又问既然是明天去为什么今天就收拾东西走了,向*说她可能是怕你生气,不让她走。他听后觉得向*说法很荒唐,其一直怀疑向*与王某某关系不正当,觉得王某某不应该丢下他一声不吭的走。他在家中坐立不安,出门买吃的的时候在杂货店买了一把水果刀,计划天亮后到车站找王某某。王某某脾气暴躁,见到他带着刀,应该会好好听他说话。他在家里写了字条,越写越激愤,干脆给儿子、养母都留了字,还写了一些要报复王某某父母、以及认为和她有奸情的向*、李*等人的话。凌晨5点,他将字条、王某某的银行卡和水果刀一起放进挎包,乘坐公交车于早上7点到达深圳北站,在二楼东广场等。半小时后,见到王某某提着行李箱经过二楼东广场准备进候车室。他冲上去拉她的手,要她到一边来,有话要跟她说。但是王某某不听,说要赶时间坐车,还拼命甩开他的手。他感觉到悲痛又愤怒,本想伸进包里还银行卡给王某某的手便将准备好的水果刀掏了出来,朝*某某身上刺去。他感觉到有一半刀刃刺进了王某某胸口,他将刀拔出,王某某捂着胸口,血从胸口位置流出来。他开始害怕,想上前看看王某某被伤得有多严重,但脚上不小心绊倒了王某某。王某某倒地后边喊救命边挥舞着双手让他不要靠近,还不时用脚蹬他,他努力想靠近她,看看她,还想伸手去拉她,但由于手上还握着那把水果刀,王某某可能认为他还要刺她。这个时候来了很多人,把他与王某某隔开了,他感觉到被人用矿泉水瓶砸,被东西打。他看见王某某倒在不远处,身上都是血,以为她不行了。他害怕,便用水果刀扎向自己腹部,想把自己扎死,扎了三四刀,但都被自己的背包挡住了,只有最后一刀扎了进去。把刀拔出来后,血往外流,感觉很痛,弯下了腰,此时有人踢了他一脚,他倒在地上,刀被人夺了,发现王某某在七八米外,便朝她爬过去,直到用右手摸到她右脚,便昏迷了。

被告人张*对扣押的水果刀的照片进行了签认,确认是他行凶所使用的。

被告人张*还对提取的自书留言2份进行了辨认,确认是他本人书写的。

14、深圳北火车站东广场的监控录像光盘以及审讯张*的光盘各1张。

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证据: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材料函调表、证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的身份情况;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张*与王某某属夫妻关系。2、武警**队医院综合病区病员出院移交表、出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于2014年4月30日出院,由深圳**处看守所关押。3、深圳铁**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地点是深圳北火车站进站东广场验证通道区域,是该所管辖范围。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14、深圳北火车站东广场的监控录像光盘以及审讯张*的光盘各1张。

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证据: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材料函调表、证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的身份情况;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张*与王某某属夫妻关系。2、武警**队医院综合病区病员出院移交表、出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于2014年4月30日出院,由深圳**处看守所关押。3、深圳铁**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地点是深圳北火车站进站东广场验证通道区域,是该所管辖范围。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张**提“自书留言是酒后冲动所写,买刀只是为了吓唬被害人,去火车站是为了拿银行卡给被害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周**所提“张*的自书留言是酒后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写的,去火车站只是想把银行卡拿给被害人,捅刺时也没有捅被害人的重要部位,被害人倒地后张*只是想看看被害人的伤势,并非想再次伤害她,张*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其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在行凶前一晚写下自书留言,并买好水果刀,该行为可以反映出张*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被害人陈述及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均证实,张*在深圳火车站东广场见到被害人后,将被害人拉到一旁,在没有明显言语交流和肢体冲突的情况下即直接从挎包内掏出水果刀对被害人上身猛刺多刀,并刺中被害人腹部;目击证人马*旺、马*起亦证实被害人受伤倒地后,张*还骑在被害人身上欲继续捅刺。张*作为一名精神和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明知其持刀连续刺向被害人上身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并没有控制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客观行为体现出其主观上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案被害人未死亡,是因为被害人自身反抗、现场群众制止张*的杀人行为、案发后救治及时所致,并非张*的主观意愿。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提“当被害人说为孩子考虑一下的时候他就停止了捅刺行为,并非被人阻止才停下”的辩解意见。被害人以及多名目击证人均证实,张*在捅刺过程中,有人劝张*放下刀,张*毫无反应,证人马某旺用随身携带的挎包打了张*的头部,被害人趁机逃走,张*又追上去与被害人撕扯,后再次被群众隔开。现场的监控录像所反映的情况,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吻合,而与张*的辩解不相符。被告人张**提上述辩解意见亦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张*因怀疑被害人要离开他而产生杀人念头,事先准备凶器水果刀,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当众持刀行凶,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本应从重处罚。考虑到本案是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张*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尚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且被告人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罪行,对其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张*系初犯、偶犯”的意见属实,但所提“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意见并无充分事实根据,所提“对张*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与被告人张*的罪行不相适应,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29年4月12日止)

二、扣押的水果刀1把和外包装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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