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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奸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0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某、被告人张*本院通知杭州市**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周**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与前女友龙某某因龙某某与其他男子关系暧昧于2013年6月9日说好分手。次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张来到其与龙某某原先租住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加州阳光单身公寓17幢1419室的租房找龙某某,后发现龙某某在与其分手的当晚在该租房内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遂以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龙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李**、黄某某、黄远方、叶某某、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决定书,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讯问同步光盘,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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