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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奸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他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周**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7月上旬,被告人张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王*结识。2013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张在慈溪市桥头镇旅馆房间内,在明知被害人王*(女,2001年3月出生)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王*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张**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王武*、周*、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旅客登记簿、病历资料、法医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张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六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周请求对被告人张**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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