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正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人民法院审理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正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温龙刑初字第10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秦*正饮酒后接到被害人单*电话,受邀来到单*位于温州**中街道建中街218弄24号的住处与单*聊天。期间,秦*正躺在沙发上,单*见秦*正酒后不舒服,便也自行躺到床上。后秦*正上前抱住单*,并不顾单*的拒绝与反抗,按压住单*的手脚,强行与单*发生性关系。经鉴定,单*内裤及阴道内的斑迹为秦*正所留。次日,秦*正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单*的陈述及手机通话记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及法医物证鉴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秦*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秦*正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系临时起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秦*正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被告人秦*正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秦*正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鉴于秦*正有自首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