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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俊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大众迈腾轿车载喻某某、张*甲二人去福临佳苑。途径天天乐超市时,将车停放在西寺路巷子口的停车位上,等待去超市买烟的喻某某。后因缴纳停车费与收费员刘**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被告人*某某即下车用双手在刘**推了一下,又用右脚在刘**踢了一脚,之后刘向前扑时,被告人*某某又打了刘一拳,致刘**,武某某遂驾车离开。而刘**被送往山阳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死亡。经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在患慢性重型肝炎脾肿大的条件下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脾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某某于当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笔录,喻某某、冯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拍照及司法鉴定书等在卷佐证,被告人*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据此,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武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承认指控。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武某某系偶犯,且是家庭生活的支柱。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大众迈腾轿车乘载喻某某、张*甲二人去福临佳苑。途径天天乐超市时,将车停放在西寺路巷子口停车位上,等待去超市买烟的喻某某,收费管理员刘*甲让其缴费,武某某说马上离开不予缴费,刘*甲便让武某某将车停到路南未划停车位的地方,武某某不肯移车与刘发生争执,继而相互谩骂。武某某即下车用双手在刘**背部猛推一下,又用右脚在刘**踢了一脚,之后刘向前扑时,被告人武某某又打了刘一拳致刘**,被告人武某某遂驾车离开。而刘*甲被送往山阳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死亡。法医学尸检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刘*甲在患慢性重性肝炎脾肿大的条件下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脾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甲在患慢性重型肝炎脾肿大的条件下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脾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后被告人武某某于当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武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记录、110接警信息证实本案来源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时间及案发现场情况。

3、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详细情况证实,被告人武某某、被害人刘**的身份情况。

4、关于抓捕武某某的说明证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后,于2014年8月21日下午7时许,到山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的事实。

5、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1日晚上7时许,她接到电话说她丈夫刘*甲出事了,她赶到中医院时,她丈夫刘*甲已经过世了。

6、证人喻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21日下午17时许,武某某开着他的车,载着他和张**准备去福临佳苑送礼,车行到天天乐超市门口时,他下车去买烟,武某某把车停到天天乐超市门口对面西寺巷路口北侧的电线杆跟前的停车位那等着。买完烟后,他从超市北侧后门出来,给武某某招手让把车往前开一点去拉他。这时,他看见刘*甲在武某某跟前,武某某因停车收费问题与刘*甲争吵,他就把他们挡开,他上车坐到后排左侧,刘*甲就走到路南侧的人行道台阶上,武某某开车走,刘*甲因收费和武某某争吵他就劝阻,武某某说,“说了只停两分钟,还要收费,像是讹谁呀?”刘*甲走到台阶上还和武某某争吵,武某某把车开到路南侧的台阶边停下,坐在车上和刘*甲争吵,武某某把头伸出窗外问刘*甲说,“家在哪住着?”老汉说,“他屋住在这,还咋?”他在旁边挡架,见武某某很生气,并把安全带一松,把车手刹一拉下了车,他就赶紧下车,怕武某某打那老汉,就先下车把武某某挡住。武某某就跟着下车并向老汉跟前扑,他见武某某双手抓住刘*甲的脖子把刘*甲猛地推了一下,他就赶紧去抓武某某的胳膊,把武某某往回拉,武某某就扑过去把刘*甲踢了一脚,踢在刘*甲的屁股附近,把刘*甲踢的往前走了几步,但是没有倒地。老汉被踢之后就转身往武某某跟前扑了过来。他一只手拉武某某,另一只手挡住刘*甲,武某某上前打了刘*甲一拳,打在刘*甲的头上还是肩膀上,没有看清,武某某是从他头顶上出拳打过去的,武某某的个子高,刘*甲的个子低,刘*甲被打的倒在地上,刘*甲在倒地的时候,他伸手拉了一下没拉住,刘*甲倒地后。他就把武某某拉上车,武某某就开车走了,他见刘*甲从地上爬起来撵他们的车没撵上,他们就开车去福临佳苑了。

7、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1日下午5时左右,武某某开车拉他和喻某某准备到福临佳苑小区,武某某把车停在天天乐和电力局之间的巷子靠路北的停车位上,喻某某下车去天天乐买水,天天乐超市门口收费员刘*甲到车跟前,叫把车移到路南没划停车的地方,武某某说就走呀,就没有移车,刘*甲嘴里就一直嘟囔,武某某在开车门子时,门子把刘*甲挨住了,刘*甲当时很激动大声问武某某走不走,武某某当时也故意说不走,他见争起来了就下车去挡,两人只是嘴上争,没有动手,这时喻某某过来也挡了刘*甲,刘*甲就退到路南的人行道上面对着他们不停的说,“开车交不起停车费”。武某某就说,“不交把他能咋?”他们都上车准备走,武某某把车玻璃放下去,把车慢慢开到路南刘*甲站的人行道边上把车停下来,两个人又开始对骂,这时他接了一个电话。在接电话时,武某某和喻某某就下车了,接完电话,听见车下乱哄哄的就开车门子下车去看,见刘*甲睡在车后不远的地方,武某某和喻某某就上车了,他也就上车了,武某某开车往西走还说,“那老汉耍赖皮哩”,他见刘*甲从地上撵车哩,跑了几步就停下了,他们三个就去福临佳苑了。

8、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1日下午17时许,他听说天天乐路口的停车管理员刘*甲为收费被人打了,他赶紧开车拉着黄某某就往天天乐路口去,到天天乐路口时,见刘*甲正在路中间向一辆黑色轿车收费,当时看见刘*甲腰弯着,他把车往西边开了一段后停在路上。黄某某把刘*甲扶到路边的垃圾箱边上,刘*甲说3个小伙子把他打了,其中一个高个子打他了,低个子的在跟前挡。他问为啥,刘*甲说刚才来了一辆车停在停车位边上,他去叫把车停好,车上的人还骂他,他和车上的人争了几句后就到路边去了,和他吵架的人又把车开到他跟前骂架,还从车上下来打他,把他踢了几脚。踢他的人是个个子高的小伙子,还有一个低个子的在边上挡。他见刘*甲像是疼的不行,并且坐在地上把衣服撩起来让他看,他见刘*甲的腹部左侧就起了一个包。就问那个小伙子是咋打的?刘*甲说用脚踢在背上。他问了那些人开的啥车,刘*甲说是白色小车,没有牌子。见刘*甲病情好像很严重,刚好单位的工具车来了,就安排工具车把刘*甲送到中医院。他去找刘*甲说的那辆车,后来在福临佳苑找到了。

9、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1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中队长崔*给她打电话说在城区西寺路收费管理刘*甲被人打了,让去看一下,冯某某就开车拉着她一起到天天乐路口时,见刘*甲双手捂着右肋底下,弯着腰,正在向一辆小车收费,就问刘*甲刚才那车呢?刘*甲说人家把他打了,跑了,她问车牌号记住没有?刘*甲说没有牌子。刘*甲说话时声音很低,有气无力,她问刘*甲把他那打了,刘*甲在说话时就顺势倒在路边的花盆边上,是后退着倒下去靠在花盆边上,刘*甲倒下去之后把衣服撩起来让她看,她见刘*甲的腹部左侧就起了一个包,像鼓着气一样,很明显,鼓起的包有吃饭的小碗一样大小。她就打电话报警了。打完电话后冯某某问她拿照相机没有,她就用手机给刘*甲伤情照了几张像。除左腹部有伤之外,刘*甲左下巴还有一处小伤,渗的有血迹。照完像后单位又来了些同事,把刘*甲送往中医院抢救,晚上就听说刘*甲死了。

10、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1日17时左右,她在天天乐超市对面的网吧门口坐着休息,一辆白色小车停在网吧门口的第一个停车位上,刘*甲就过来向白色小车上的收费,过了一会儿,她听见刘*甲在网吧对面的人行道站着骂。这时,白色小车就开到刘*甲跟前,白色小车左边后门开了,没有人下车,车上的人说啥没有听见,只听见刘*甲说,“还想打人,来打啊”,这时从白色小车上下来两个小伙子,一个高一些,一个矮一些,当时刘*甲站在人行道上,高个小伙子就往刘*甲跟前扑,从刘*甲背后把刘*甲踢了一脚,刘*甲向前走了几步,刘*甲就到马路上了,刘*甲一转身往小伙子跟前扑,高个子小伙子把收费老汉打了一拳,矮个子小伙子在前挡,老汉就倒在地上喊叫,“哎呦,哎呦,把他打瞎(伤的意思)了”。那两个小伙子看见刘*甲倒在地上,就开车走了。

11、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1日下午17时许,她在门市部招呼生意,听见对面路上有人喊叫,“哎呦,日他妈,还动手打人。”她就跑过去在天天乐超市门口北侧西寺路边,发现刘*甲蹲在路边,旁边停了一辆白颜色的轿车,一名体态较胖、高个、穿白色衣服的三四十岁左右的男子正在抬脚上车,并关了车门准备离开,刘*甲见轿车要离开,捂着肚子站起来去追轿车,追了两三步远,就捂着肚子又蹲在地上,手把着旁边的木箱花坛。她看见那辆白色的轿车还停了一下就继续向西开去。她问刘*甲,刘*甲说他被人打了。她问是谁打的,刘*甲说那辆白颜色车的司机打的。她问是不是刚才上车的那名高个子男子打的,刘*甲说就是。她问把他那里打了?男收费员给她比划,看见刘*甲用手捂着腹部左侧。她问几个人打的,刘*甲说是三个。并说给城管执法大队报告了。她就往她的店方向走,走到路口看见城管执法大队的车和人赶来了。

12、证人崔*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1日下午5时许,他接到刘**的电话说向一个无牌的车主收费时,被几个人打了,他就答复马上就到现场。他给黄某某说了刘**被打的情况,让黄某某带人到西寺路去看一下。5时20分左右,就听说刘**被人打的不行了,县中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没有过多长时间刘**就死了。

13、证人徐*、张**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1日下午17时12分,徐*接到副大队长张**的电话,说是收费员刘**在县城西寺路收取停车费的过程中被人打伤了,让过去看一下。徐*和张**开着单位的微型工具车赶了过去。到现场后,看见冯某某和黄某某在现场询问情况,刘**脸上有血迹,面色苍白,背靠着花坛坐在地上,他们看刘**伤的比较严重,徐*就将单位的工具车开到刘**跟前,和张**一块将刘**抬到车上拉往县中医院进行救治。到中医院后发现刘**已无意识,急诊医生对刘**进行了全力抢救,但最终因抢救无效,刘**死亡。

1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1日下午5时20分左右,他从西关社区院子出来走到大门口时,见到冯某某正在问西寺路上收费的刘**,刘**说被三个小伙子打了,与冯某某随行的一个女的用手机给收费员照了相,收费员还把上衣揭起来让冯某某看,他看见刘**的肚子上肿着,在肚子的左侧凸起来了,冯某某还问刘**身上其它部位还是否受了伤,是不是肋子被打坏了,刘**说没有感觉,他看见刘**的脸色苍白,刘**正说着就爬着路边栽花的木箱溜得滚到地上去了,这时城管大队的又来了十几个人,冯某某就安排把刘**用城管的执法车送到县中医院去了。

1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1日5时35分,有个叫刘**的患者被送来救治。晚7时许,病人死亡。在对刘**进行CT检查时,发现其脾脏比正常人大很多。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

16、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21日下午5时左右,他驾驶喻某某的白色迈腾轿车,载着喻某某、张**从他家楼下到福临佳苑朋友家耍。途径天天乐超市时,喻某某说下车买烟,他就把车停在西寺路口靠北的第一个停车位跟前,车的半边占着车位,他和张**在车上等。这时,收费员刘*甲到车驾驶室跟前,他给收费员说车马上开走,刘*甲就让他快走。他就说等两分钟,人去超市买东西去了,马上出来就走,刘*甲说,“那就不要停在这,快走,这有摄像头拍着,一会儿领导看见说他收费不上交罚款,罚一百元钱”。他说,“又没有给掏钱,罚啥款”。刘*甲就在旁边不停叨叨地说,他嫌刘*甲说话烦就把车玻璃关上了。刘*甲还在旁边不停地说让移车,他就和刘*甲争吵起来,他开车门,刘*甲距离车门很近,他开车门把刘*甲碰了一下,又把车门拉上,刘*甲见他开车门就说,“咋,还想打人啊”。他关上车门没有理,刘*甲站在旁边吼叫说,“借给他个胆子都不敢打人”。他就下车站在车门跟前给刘*甲说,“这个老汉子,他不打,以后有人会打的”。说完他就上车了,张**下车过来劝收费员。这时,喻某某从超市出来,也来劝收费员,收费员就到路南侧人行道上去了,张**和喻某某就上车,他听见收费员还在外面不停地说,声音很大,说挑衅的话。他懒得理。喻某某上车说,“和个老汉子吵啥了”。他说,“给说了停个两分钟就走,还要钱,想讹人啊”。他开车走时,看见刘*甲站在台阶上骂人,还用手比划,情绪像是比较激动,他就把车开到路南面刘*甲站的台阶边,把车玻璃摇下来把头伸出来问刘*甲在哪儿住,刘*甲说还想吓唬谁啊。他骂了一句,老汉回骂他好几句,他把档位往停车档上推,准备下车,张**一把捉住他手不准下车,他把档位挂到停车档上就下车了。他下车后,见喻某某在收费员跟前劝他,收费员还在吼叫。收费员面朝北站在人行道上,他往收费员跟前扑,喻某某拉他的胳膊拦但没有拦住,他扑到收费员左侧,双手朝收费员的左肩推了一下,收费员被他推的面向东朝前走了两步,喻某某拉住他,他又扑到收费员的背面,顺势抬起右脚朝收费员背后踢了一脚,收费员被踢的向前走了几步,接着向北走了几步走到马路上。喻某某就拉住他朝车上走,走到马路上,他在前,喻某某在后,刘*甲在他背后扑过来,他也转身朝收费员扑,喻某某一只手拉住他的右胳膊,另一只手拦住刘*甲,他和刘*甲扑到一块,面对面时,他甩开喻某某拉他胳膊的手,将右手甩了一下,见刘*甲就倒在地上了,他就上车了,喻某某也上了车。他看刘*甲倒在地上要赖他,就和喻某某上车,开车走了。他开车走后,从车上的后视镜看见刘*甲从地上爬起来追,他就走了没有理刘*甲。案发后,2014年8月21日19时,他到山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17、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从刘**的肝脏及胃容物中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类农药。

18、法医病理司法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刘*甲心脏肥大;肺水肿、肺气肿;脾肿大,脾破裂出血;慢性重性肝炎;肾小球纤维化。

19、医学尸检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甲在患慢性重性肝炎脾肿大的条件下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脾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20、山阳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刘*甲诊断为:急性失血性休克;闭合性腹部损失;脾破裂。曾作的处理是:急诊抗休克抢救治疗47分钟后,心脏呼吸停止而死亡。

21、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尸体检验照片及光盘一张均证实了被告人武某某犯罪的相关事实。

22、赔偿协议书、领条证实,被告人武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害人家属王**、毛某某收到了被告人武某某家属的赔偿款250000元。

23、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家属王**、毛某某对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恳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武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厮打,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停车收费不合理,且对被告人进行谩骂,其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害人是城管大队安排的收费管理员,履行对被告人停车收费是其工作职责,故此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武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解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武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山阳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意见,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武某某判处非监禁刑,并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武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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