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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雄**限公司与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雄**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4)肇要法立*初字第8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本案是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其中一种,而上诉人的住所地高要市作为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二、从各地的生效裁判文书和案例来看,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审理清算责任纠纷案件并不少见,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可循。综上,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与法律规定不符,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广东雄**限公司提起诉讼,提出被告古**、古福建、古**支付货款等请求,因与起诉人发生买卖关系的广州市**程有限公司已被注销,起诉人要求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属于清算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古**、古福建、古**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该院辖区内,所以该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广东雄**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清算责任纠纷,在案由的编排划分中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该类案件的处理,涉及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时是否按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是否向债权人尽到合理的通知义务等。因此,对于清算责任纠纷案件,除考虑被告住所地因素之外,还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注销的广州市**程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和被起诉人古锦华、古福建、古**的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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