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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责任公司与冯**、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陈*、一审第三人桂林市**责任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星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已预交6264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3132元,本院退还上诉人313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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