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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